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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 人人有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熊世琴  日期:2020/8/8 字体: [大][中][小]

  2020年8月6日,一只小猫头鹰撞在法警大队值班室的窗玻璃上,掉在地上。法警队值班人员赶紧把它捡起来,并打电话给盐津县森林公安局报告。森林公安局干警随即赶来,经过仔细检查,小猫头鹰并没有受伤,被带到野外放生。

  〔知识链接〕猫头鹰也叫枭,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动物,无论是猎捕、杀害、还是驯养繁殖、运输出境、出售等,都需要取得国家的许可证后才能实施,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轻者会受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重者会构成犯罪。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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