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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保险到底该不该赔?为啥赔?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若昕  日期:2020/8/11 字体: [大][中][小]

    行走江湖,保险这东西几乎人人都有

    尤其是“大病险”

    当然不希望大家有拿着病历单找保险公司的那一天

    但是今天要说的案件就和这有关

    原告李某购买了被告A保险公司的“XXXX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此后每年都按时如期缴纳保险费。后原告住院期间被诊断患上了右手鳞状细胞癌,多次找被告理赔未果,故提起诉讼。

    A保险公司方面:

    原告李某被诊断为“右手鳞状细胞癌”,该疾病属于皮肤癌,且病理报告中未达到侵润,亦未转移,未达到保险条款恶性肿瘤理赔标准。根据《XXXX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条款》第9.6条规定,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简单来说,就是“恶性肿瘤”赔

    但是皮肤癌,不赔

    又但是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赔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A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被告所发行的“XXXX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2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18年1月1日零时起该合同生效;2019年7月,原告李某住院期间,经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病理诊断为:右示指,浸润性角化型鳞状细胞癌;2019年9月,原告的病理诊断为:右足肿物,恶性肿瘤,不排除恶性黑色素瘤。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自愿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以原告所患疾病未达到保险理赔标准为由抗辩,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产生后果的条款无效,A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原告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梅河口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恶性肿瘤保险金1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应对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或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对字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则该条款无效。(梅河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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