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陆川吸毒女在医院卖亲骨肉 涉案11人中5人已获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覃坤  日期:2020/8/14 字体: [大][中][小]

  儿子才出生12天,患肺炎未愈,如中断治疗病情随时可能恶化。但深染赌毒双瘾的陈某早已泯灭了母性,为了尽快卖儿筹措毒资和赌资,不顾医护劝阻执意要求出院。2019年8月、2020年7月,涉案被告人陆续归案,陆川法院分别以犯拐卖儿童罪、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赖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七千元至一千元不等,没收并追缴赃款8万元。

  2016年,时年28岁的离异单身女陈某怀孕了,但据其供述,其因与三个不知姓名的男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故无法判断谁是胎儿父亲。

  2017年7月28日,在陆川县人民医院,陈某生下了一名男婴。男婴属早产儿,且患有新生儿肺炎,病情多次反复。陈某认为自己长期吸毒影响了胎儿健康,且目前无力抚养男婴,遂决定通过朋友赖某以5万元的价格贩卖男婴。

  接下这单生意后,赖某随即向下家陈某霞、吕某、冯某“放风”,价格涨至8万元。几天后,陈某霞联系上了玉林市的一对夫妇买家(丈夫梁某、妻子周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多年前,该对夫妇年仅18岁的独子患癌去世,膝下无儿成为两人的心病。尽管家人认为8万元要价过高,但求子心切的周某仍坚持收买男婴。

  为确保“安全”,该对夫妇的家人陈某轩、梁某秋、谢某(该三人另案处理)代为出面,于2017年8月14日,从玉林来到陆川县人民医院一楼候诊大厅,在观察男婴无身体缺陷后,按约定向赖某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将该男婴抱走,后将该男婴交由梁某、周某夫妇抚养。

  事后,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56500元,赖某分得人民币9100元,陈某霞分得人民币7000元,吕某、冯某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罗某(另案处理)分得人民币1500元。

  2018年5月,陈某借哺乳期“打掩护”,以贩养吸,被公安民警抓获,其拐卖儿童一案遂浮出水面。

  2018年6月8日,周某将男婴带至陆川县陆城派出所并接受讯问,该男婴被民警解救后送至陆川县福利院抚养。

  陆川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赖某、陈某霞、吕某、冯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析:“烟瘾一来人似狼,卖儿卖女不认娘”,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人格丧失,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而不择手段。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本案的陈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惨痛案例。值得一提的是,买家为了规避“风险”,要求陈某出具了一份《放弃抚养协议书》。然而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义务是不能放弃的,所以这份所谓的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陈某为了非法获利将亲生儿子送人抚养,并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实际上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既不属于遗弃,也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作者单位:陆川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