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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没有亲自去登记 这个诈骗犯用假结婚证骗了对方11万8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柏锦  日期:2020/9/1 字体: [大][中][小]

  2018年11月,阿纯经过媒人介绍认识27岁的阿梅,双方见过面后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交往。至2019年9月初,双方商量结婚的事情,阿梅以有同学在玉林市民政局上班可以快速办理结婚证为由,要求在玉林市进行婚姻登记,并让阿纯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相片给其拿去给其同学办理结婚证。阿纯不疑有他提供了相关资料。阿梅拿资料后来到玉林市某广告公司制作了两人的假结婚证。

  2019年9月16日,双方一起来到玉林市玉州区民政局门口。阿梅要阿纯在门口等,说是由她自己进去找同学办理就可以了。过来十来分钟,阿梅就拿了两张“结婚证”出来。

  就在办理假结婚登记证前,阿梅就先向阿纯索要了2万元彩礼钱,之后隔了十来天又问阿纯索要了47900元的彩礼钱。办了假结婚登记后,阿梅陆续以买黄金手链、买车、交房领钥匙、还房贷、拍婚纱照甚至是谎称去武汉得l了新冠肺炎等理由向阿纯索要财物,沉陷于“新婚”快乐的阿纯面对阿梅的每次索取都深信不疑并一一满足。

  然而,随着阿梅近乎无底洞般的不断索要,尤其是双方登记后,每次约见阿梅,都是找各种理由推脱。在两人见面的机会少之又少,阿梅却是不断找各种理由向其要钱的情况下,阿纯不得不开始怀疑起来,于是他来到玉林市玉州区民政局咨询,得知其结婚证有可能是假的后,马上向陆川县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件后即刻展开行动,2020年5月20日,阿梅在广西南宁市被公安民警抓获。之后陆川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阿梅提起公诉。

  经陆川法院审理查明:阿梅与阿纯认识恋爱后,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发现其接受不了阿纯,不想和他结婚,但是其当时赌博输了很多钱,想从阿纯身上骗点钱还赌债。在用假结婚证骗取阿纯的信任后,以彩礼钱、首饰钱、购车款、还房贷等各种理由,先后十次骗取阿纯118652元,随后将这些钱赌博挥霍掉。

  经玉林市玉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明,阿纯从2004年1月1日至今在该处无婚姻登记记录;阿梅与张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该处办理有结婚登记。

  另查明,阿梅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

  阿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梅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判决:

  一、被告人阿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阿梅退赔被害人阿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十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二元。

  法官寄语:被告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没有正确的价值观,企图不劳而获,从而不惜以身试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被告人阿梅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好好反省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给自己家里带来的危害,从中吸取教训,真诚悔过。在以后的改造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出去社会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财富,回归社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认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作者单位:广西陆川县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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