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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与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0/9/3 字体: [大][中][小]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8月4日起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对法院系统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了规定。

  《意见》面向整个法院系统,既有对法院配套改革的整体部署,也有对法院干警个人的具体要求。法官作为法院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司法责任制承担者的最主要主体,综合配套改革与每一位法官息息相关。

  法官与政治建设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司法责任制是司改的基石。推进司改,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这是高层对司法责任制的定位,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正确的认识。具备这一清醒认识,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意见》提出,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选用之“人”,自然包括法官在内。选任法官须符合《法官法》的标准,还要突出政治标准。毕竟,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也没有脱离政治的司法。当然,履行主体责任方面,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肩负着更多的使命与任务。

  法官与审判权力运行和审判监督管理。《意见》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正确处理审判权运行机制中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意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个人理解,本部分是与法官联系最为紧密的部分,对法官如何在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履职尽责作出了规定,对院庭长的监督、管理、办案等职责都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实际上,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对院庭长职责特别是监督职责的细化,对合议庭、独任法官职责的厘清,是对放权与监督关系妥善处理的直接体现。在这七个方面中,团队组建及运行、案件分配直接涉及每位法官,尤其一线员额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心态及做法。组建、处理得当,可大大调动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如有不慎,则会背离改革的初衷。有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改革的情形是:新型团队蜕变为新的行政化审判组织;坚信疑难复杂案件都被自己团队“承包”了。如果“四类案件”识别机制、院庭长办案机制落实不到位,则会更进一步强化法官及其团队成员对不利于改革情形的认知,强化改革是否会实现去行政化的怀疑,乃至怀疑整体改革效果。对法官个人而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是司法责任制的落脚点。《意见》强调,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最令法官忐忑的,恐怕就是这两项责任的区分。法官作为司法者,其实从自己的内心作出合法的判断区分并不难。问题是,法律之外的因素,让不少法官还是有所忌惮。

  法官与防止干预司法和廉政风险防控。廉政风险是所有拥有权力的机关、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防控的。恰如大家所熟知的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官作为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本不该成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因为,所有的法官都熟知不廉洁引发的后果。但我们也深知,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实现,除法官自身的自我约束外,还受到不少外部环境的制约。法官既要排除外部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干扰,也要真心实意接受外部的各类监督,不让自己成为廉政风险防控的焦点。

  法官与人员分类管理和加强履职保障。该部分规定,很多事项并非法官所能确定、决定,却事关法官切身利益较多。员额管理、逐级遴选、单独职务序列、绩效考核制度,无不影响着法官的工作和生活。这些规定,无不来自于司改的需要。直至目前,很多事项依然在探索完善之中,既考验着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也检验着法官适应新型审判机制体制的能力,以及对待司改后自身身份微妙变化的态度和认知。整体来看,法官们对司改是认可的、举双手赞成的。“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如果把司改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法官管理、职级、考评等制度则是必须“作于细”的不可或缺的内容。期待在今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进程中,做出的规定足以最大程度的调动法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最坚实的人才基础。

  法官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审判效能。从规定内容看,很多是涉及与法官审判业务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要求。这些主要依赖于法院从审判流程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强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为最大限度提升审判效率提供支持。作为法官,则需要结合自身审判工作,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供支持,如岗位的选择、审判经验的总结等等,为提升审判效能、智慧法院建设贡献“智慧”。(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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