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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处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孙媛鑫  日期:2020/9/11 字体: [大][中][小]

  危险驾驶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酒后心存侥幸心里,仍驾车驶上高速,最终自食恶果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陈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集双高速117公里500米处,被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交警查获,经检测,驾驶人陈某呼气酒精浓度超标,其行为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随即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抽取陈某静脉血样化验,经通化县人民医院检测鉴定,陈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6.4mg/100ml,依据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为此,驾驶人陈某因醉酒驾驶被诉至通化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近年来,通化县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涉酒驾案件的审判及宣传力度,广大驾驶员们对“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意识越来越强,但仍有抱着侥幸心理试图蒙混过关的人。“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怀中”,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对酒驾醉驾的行为必须“零容忍”。(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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