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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丢失员工档案,劳动争议惹纠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嘉雯  日期:2020/9/11 字体: [大][中][小]

  8月3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某公司丢失邓某员工登记表并拒绝重新出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案件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邓某遂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

  案情经过:1992年3月,原告邓某开始在被告某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2011年7月,邓某离开某公司。邓某目前已届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的档案中没有企业员工登记表, 导致自己无法在退休时计算连续工龄,影响退休待遇;向某公司了解询问,某公司称应该是丢失了,但却拒绝重新为邓某出具企业员工登记表和邓某自1992年到2011年在某公司处就业的工作证明。此外,1992年到2002年期间,某公司没有给邓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邓某到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但通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案件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邓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承认邓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邓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因2011年邓某已经提出辞职,与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上的劳动、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形成的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某公司承认邓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邓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邓某要求确认1992年3月至2002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邓某在2020年办理退休时才知道某公司否认与其的劳动关系,邓某向其主张权利,某公司对此无异议,故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判决:确认1992年3月至2002年邓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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