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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恶案件审理中的适用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孟青  日期:2020/9/15 字体: [大][中][小]

论文提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领域的重大改革。作为尚处于实施初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适用实践中难免产生困惑。笔者以司法实务界的质疑为切入点,对涉黑恶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实践中如何防止拔高化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以笔者所在的H县法院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探索及各地法院适用该制度取得的成效,力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涉黑涉恶案件审理的重大意义。全文共4763字。
关键词:涉黑涉恶案件  认罪认罚  适用 成效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制度亦在持续变革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为引入关注。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但在涉黑恶案件审理中的适用频频引发争议。笔者立足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所在法院涉黑恶审判实践,作出个人的分析见解。希望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于涉黑涉恶案件审理有所裨益,受能力水平限制,本文难免存在瑕疵,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涉黑涉恶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但司法实务界对认罪认罚制度在涉黑恶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普遍提出质疑。

    观点一:有的律师提出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在一年甚至一年以下的,尤其不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但对于事实和证据复杂、社会影响重大、量刑动辄二十年左右的共同犯罪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谨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好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能因为单方面追求司法效率去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而牺牲司法制度的公正公平。直指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如大规模的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新时代的法制建设将会造成无以弥补的巨大损害。①

    观点二:有的律师甚至认为涉黑涉恶案件不应实施认罪认罚制度,理由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法定犯罪名,是否够罪要仔细考量案件是否符合“四个特征”的情形,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通过涉黑恶共犯中的低层人员或被纠集人员的认罪认罚从而取得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或集团”成立的供述或更甚以认罪认罚制度来威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指供透供,以此支撑整个案件构成黑恶定性的逻辑实为本末倒置,存在严重的拔高处理嫌疑。还提出,刑法的坦白、自首条款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已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不应另立名目,让检察量刑意见取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弱化审判中心主义。故此认为,认罪认罚不适合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以免出现“拔高化”现象。②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是贯穿刑事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作为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和深化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应贯穿所有案件类型。《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即只要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严重刑事犯罪,并没有排除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外,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审判实践中如何防止拔高化。

    作为新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处于实施初期,还没有更多成功经验可资借鉴,因而在适用实践中难免在理解上出现一些认识误区、在把握上出现一些实践偏差。本文重点就前文述及的如何防止拔高化进行阐述。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系列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既不能人为“拔高”,也不能盲目降格。认罪认罚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公正履行追诉、惩罚犯罪的职责,认罪认罚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办理任何案件,都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意即所有刑事案件,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应适用同一证明标准。涉黑恶势力认罪认罚,同样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统一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认犯罪事实后证明难度相应降低,不等同于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可以从宽,对疑罪可以降格认定处理。在事关当事人是否有罪、此罪与彼罪及是否应当适用重刑的证据证明标准上,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只有对证实当事人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才可以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二)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即意味着基本上放弃了辩护权,失去了无罪辩护的机会,也失去了法律所提供的正当程序保护。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正当性的评价标准,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尤为重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只有被告人在未受到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身体强制或精神强制,受其自由意志支配下作出的同意指控罪名与量刑意见的决定,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自愿认罪认罚,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首先,公诉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或当事人的供述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等情形的,合议庭应对当事人的认罪认罚行为做审慎处理。因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假设组织中的某一犯罪成员向侦查机关做了非自愿的供述。此犯罪成员依法存在从宽处罚的可能性,但对于同组织的犯罪成员尤其是与此犯罪成员的供述具有重大关系的其他成员影响重大。因为,一旦认定某一犯罪成员的虚假供述,其他被告人极有可能因其栽赃陷害而被处以本不该被处以的刑罚。涉黑恶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因在审理过程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在程序运行方面减轻了控方参与庭审举证、质证等方面的程序性负担和任务,一定程度降低了证据的查证要求,但这种降低并非是降低对证据客观真实的要求,认定犯罪事实仍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门槛。合议庭如果认为涉黑恶犯罪被告人认罪存在事实基础,对涉黑恶案件被告人构成犯罪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程度,同时符合自愿性的要求,可以接受该认罪并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如果合议庭认为涉黑恶案件被告人认罪不具有自愿性或者不存在足够的事实基础,不能确信被告人有罪的,则应拒绝接受该认罪,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普通程序中,涉黑恶犯罪被告人在认罪程序中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加以使用。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恶案件审理中的适用及其成效。

    2020年7月2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王某某等12名被告人涉黑案在笔者所在的H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主犯王某某系H市首个女黑势力首犯,当庭落泪、几度哽咽,表示今后一定改过自新;其他11名被告人亦当庭认罪悔罪,恳请法庭宽大处理。7月31日, H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依法判处主犯王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法定上诉期限内,12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县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使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把好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③周强院长的重要讲话对科学谋划扫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扫黑除恶工作提供了关键指引,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周强院长重要讲话精神,掌握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部署全国法院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强调,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宽严适度、繁简适当,确保办案质效。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方向,严格规范诉讼程序,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④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黑恶势力案件办理,通过减少对抗的方式实现惩治黑恶犯罪目的,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H县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探索。近年来,笔者所在的H县法院为进一步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适用。审理过程强化权利保障和事实证据审查,全面审查案卷材料,重点审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证据,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实依据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坚决把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以来,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涉黑涉恶案件 5起60人,结案率100%;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383件,上诉5件,上诉率1.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涉黑恶案件上诉率为6.67%,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上诉率降低5.63%。息诉服判效果显著,切实做到了提效增速。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认罪认罚,也依法不予从宽处理,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该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提升诉讼效率、推进教育矫治、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社会治理效能逐步显现,有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法院系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的成效。2020年8月31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北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有关情况,仅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湖北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刑事案件27968件31224人,占同期内全部审结刑事案件的72.40%,超七成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今年1月至7月,湖北省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予逮捕占55.7%,不起诉占7.8%;全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上诉率为3.4%,与未适用的案件相比,低15.3个百分点。整体提升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促进了湖北省刑事司法资源进一步优化,使得多层次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

    媒体报道,各地法院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的落地落实,有效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及时惩治了黑恶犯罪,保障扫黑除恶工作的持续发力,深化了打击成效。司法实践足以证明,在涉黑涉恶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争取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结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于国于民于社会于当事人都有获得感的法律制度创新,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认真分析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恶案件审理中适用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积极会同公检司等部门完善适用机制,探索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多元处理方式,定能进一步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恶案件审理中适用的效益效果,确保每一个涉黑涉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都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作者:孟青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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