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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无证驾驶危害大 依法追偿受惩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翟宇东  日期:2020/9/2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原告某保险公司起诉被告莫某及尔某,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垫付的110000元。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尔某在2018年11月无证驾驶登记在被告莫某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后经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尔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赔偿110000元,现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交强险而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是法定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尔某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款1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莫某系实际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莫某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莫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车辆所有人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如果出现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可能依据保险合同主张免责,如果免责事由成立,车辆所有人则需在核减保险公司赔付项目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车辆投保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同时在管理和使用车辆过程中,依法依归操作,既要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要考虑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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