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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合提努尔·马力克:简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及陪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巴合提努尔·马力克  日期:2020/9/21 字体: [大][中][小]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一、建立人民陪审制度的积极意义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缓解基层法院司法资源的不足,可以弥补和增加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的不足,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利于协助法官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利于扩大司法的公众参与,彰显司法的民主化和平民化;有利于从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单纯就法论法的狭隘和偏差;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阳光司法,也在化解各类矛盾、促进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62名,2019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65件,刑事案件25件,行政案件10件,陪审率100%。

    二、当前陪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院审判工作是一种高度专业、复杂的工程,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制于各种立法、司法等因素的影响以及人民陪审员所难以克服的非专业性、非日常性等缺陷,导致审判实践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不合理。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应是多渠道、多行业、多层面,具有一定的人民性和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但现实当中,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部分是地方党委、政府机关的公务员,而来自其他阶层的少而又少。这种唯公务员是选的做法,使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没有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二是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不够。

    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大多数是在法院召开座谈会时讲解一下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意义、庭审程序、技巧等相关内容,算是以会代训。至于后期则基本处于选而不训状态,使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诉讼程序和庭审技能技巧把握不准,参与案件审理时,不敢发表意见而发挥不了主观能动作用,与审判员之间难以形成优势互补。由于不是科班出身,又缺少培训,使陪审员对陪审业务处于生疏状态,陪审时显得无所适从,完全依附于审判员,存在典型的陪而不审现象,陪审作用发挥极其有限。

    三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参与,把参与的程度仅停留在“陪”的层面上。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一言不发,庭审完全由审判长主持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等原因,一些陪审员在庭审中很少发言,庭后不参与评议,甚至不知道案件裁判结果,因此,不少人认为陪审员就是一个“陪衬”。

    四是人民陪审员管理不到位。

    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应该加强管理,人民陪审员也应当服从人民法院管理,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工作要求所决定的。但具体实际中,因为没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法院对陪审员无法从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上实施管理;而陪审员也认为陪审工作只是一种义务,没有压力,没有责任,干好干坏对自己并无影响,因此,在接受法院管理时表现为松散型、被动式的。由于缺乏科学性、根本性管理,无法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导致人民陪审工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此外,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组成合议庭的案件要提前通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因此,法院在确定陪审员时,均是先电话联系陪审员是否能够参加庭审,能参加的发出庭通知书,或给陪审员所在单位发陪审员参与诉讼的函。即便如此,仍有庭审前因临时有工作无法参加陪审而更换陪审员的现象存在,这一方面增加了法院工作量,一方面替补陪审员因未先进行阅卷,不能熟悉案情,从而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

    三、对陪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合理选任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来源真正体现更加广泛性。

    结合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性质的纠纷,着眼于集合社会各种力量化解各种矛盾。要始终坚持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原则,拓宽陪审员选任面,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中去选任陪审员。在具体选任环节中,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陪审需要从妇联组织中选任一定比例女性陪审员外,要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部门和单位多选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公民担任陪审员,还可从农村和社区选拔一些退休干部担任陪审员。这样,既体现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的优化。

    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切实满足陪审工作的需要。

    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度以及掌握的法律知识各有不同,有所差别。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正常进行陪审工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培训。人民法院要主动担当培训之责,要把陪审员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法院年度教育学习计划中去,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上岗前要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履行职务过程中也要进行定期培训,从而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集中学习,最好采取专题授课和庭审观摩、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对陪审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结束时,可根据需要对陪审员进行业务考核,以检查培训效果,促使陪审员更加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庭审技能,不断提高陪审工作能力。此外,可为陪审员定期购买法律书籍,使其有足够的学习资料进行自学。

    三是明确职责,告别“陪而不审”。

    《人民陪审员法》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确保陪审员在法院履行职责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而且在合议庭评议时,也要充分行使权力,即陪审员要首先独立发表意见,不同的意见在卷宗中详细记录,如果法官和陪审员意见分歧,主审法官必须在案件判决前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使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与合议庭法官享有同等权力落到实处,解决“陪而不审”。

    四是制定奖惩激励措施,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对他们在任期内的责任履行、工作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记录归档,并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其次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参加陪审,完成任务出色,当事人满意度高的陪审员,要大力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对因非正当理由,长期不能履职的人民陪审员,应该建立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机制和轮替机制,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再次是落实经济待遇。结合案件审理的需要,人民法院要视情况给予陪审员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办案差旅费。同时,建议参照法官津贴发放办法,适当发放人民陪审员津贴,以调动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积极性。本院每年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保障,按50元/人/每次开庭给予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

    五是合理使用,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更多的案件审理。

    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等有关部门支持,增加人民陪审员经费预算,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充分落实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文化程度、知识结构、地域特征、特长优势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分组分类,细化“随机抽取”制度,在保证随机性的同时,让人民陪审员乐意参审、有针对性地参审,高效促进案件办理。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我院已启用“陪审员管理系统”,实行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

    六是深入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

    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一条良好的沟通渠道,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陪审员选人期间,我院通过悬挂横幅,网络宣传及面对面向群众讲解《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和作用、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增强群众对人民陪审员的认知度,为更好地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在人民陪审员任职后,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开展集中宣誓活动,增强职业自豪感,鼓励其既做好人民陪审员,还要做好法律宣传员,利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帮助身边朋友,向他们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辐射效应,帮助身边人员都能成为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的好公民。

    作者: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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