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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分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锦成  日期:2020/9/25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传统的民事送达工作量和难度不断加大,“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一大“瓶颈”。为有效提高送达效率,适应新时代社会需求,电子送达的广泛运用已势在必行。但目前,大部分法院电子送达运用率不高,为加强该项工作推进,现笔者就电子送达问题作出如下探讨:

  一、电子送达的定义及优势

  广义的电子送达,指人民法院通过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发送给受送达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仅指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邮件将诉讼文书发送到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专用邮箱的送达方式。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具有及时性、低成本的优势,能极大程度地节约司法成本。

  二、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第八十七条新增内容如下:“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十、十一、十二条等条款也对电子送达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上述条款以法律形式对电子送达制度加以确认,开通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的“高速路”。

  三、电子送达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开展电子送达。法院要采取电子送达的,可以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送达方式的选项,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填写送达方式。若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选择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方式,并载明其微信、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即可制作专门的电子送达告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其中要特别告知其不能适用电子送达的范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电子送达,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此外,在实践过程中,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能否成功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送达案件当事人的态度,对于当事人申请使用电子方式送达的,法院应该准许。另外,法院应该加强审核把关,对于熟悉网络信息技术的当事人或者已委托代理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建议其使用电子送达方式,但对于不熟悉网络使用、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应建议其使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四、电子送达的时间界定

  法律明确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送达的,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数据的形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视为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需运用技术手段予以固定。电子邮件可通过保存送达邮件内容确定,传真可通过保存传真原稿图像确定。送达内容中应当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时间和结果以说明其送达状态,且电子送达的状态和结果应在卷宗中表现出来,即应当打印存卷。

  五、电子送达存在的安全隐患

  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主要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传递的,如果有人非法侵入电子信箱对数据进行截收、删减、篡改、伪造,则送达法律文书就会受到破坏,将给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负面影响。故安全性就成为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适用电子送达,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解决这一问题,法院应当加强送达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备专业人员的同时更要建立起安全传输的专门送达平台,才能保证电子送达的安全性。(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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