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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法院公开宣判辖区内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若昕  日期:2020/10/1 字体: [大][中][小]

    9月27日,梅河口市辖区内首例关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环资审判团队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首例案件,更是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一次生动实践。

    事实及经过: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2月某日,在自家门前的杨树林内发现一废弃鸟网,便起意利用该鸟网捕鸟,于是将鸟网带回家中缝补,并布置在自家附近的杨树林内。为了引诱野生鸟类投网,袁某某还购买了11只野生鸟类分置于8个鸟笼内挂在鸟网下方。2020年2月至4月,袁某某利用上述方法捕获野生鸟类300余只。4月23日,民警在袁某某家中查获野生鸟类活体11只、死体295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鸟类共计9种306只,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袁某某的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也破坏了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梅河口法院决定对袁某某非法狩猎案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核算。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各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梅河口法院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一次性赔偿公益损失人民币88500元,并没收其使用的犯罪工具捕鸟粘网一张,袁某某所捕获的306只鸟,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同时,被告人袁某某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次庭审不仅对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威慑意义,对于人民群众更具有教育意义,将庭审打造成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课堂”,通过举证、示证、法庭辩论等方式,进行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进一步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完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未来,梅河口法院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法院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审判职能,在加大对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公众自觉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爱护动物的意识,推进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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