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龙潭镇业肥村。
被告苏某,女,汉族,住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镇龙井村。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6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11月生育长女高某洋。因婚前双方不够了解,草率结婚,且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与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7年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双方也无继续生活必要。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长女高某洋由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们所生的女儿高某洋由原告抚养,我不支付抚养费,但是我有探视的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儿高某洋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苏某不支付抚养费。(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