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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承诺”起纠纷 “午休”调解化人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安宇  日期:2020/10/24 字体: [大][中][小]

  随着房地产市场火热,房价也是水涨船高,交付房屋买卖定金后反悔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日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羊二庄法庭就受理了一件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卖房人收到定金又反悔,买房人坚持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双方争执不下产生矛盾。

  小刘名下有一套房屋打算出售,因人在外地无法返回,便委托父亲老刘将房屋挂在中介的售房平台上。董某看到了该套房产的出售信息,向中介机构了解后立即通过微信转发了2000元定金,并预约当天下午看房。董某看房后当即表示满意,并就购房事宜与老刘进行电话沟通,在达成一致意见后,董某又向中介机构转发了剩余8000元定金。

  本以为事情会很顺利,但老刘在得知另一家中介公司报价略高后于这家中介公司时,在第二天反悔,于是将10000元定金退回。面对老刘的违约行为,董某气愤之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老刘双倍退还定金。案件受理后,由羊二庄法庭庭长刘秀杰承办。

  拿到案卷后,刘秀仔细梳理了案件情况,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并在沟通过程中发现老刘只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属于合同相对方。刘秀杰第一时间向原告董某说明了情况,董某当即表示要起诉小刘。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小刘身在外地不便返回,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减少诉讼成本,刘秀杰决定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

  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董某要求老刘再返还定金8000元,但老刘却表示只能再给付2000元,虽然刘秀杰多次协调,但双方始终互不相让,调解未能成功。案件如期开庭,但因被告老刘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案件进行缺席审理。一般情况下,庭审结束后直接出裁判文书就行了,但这件事始终压在刘秀杰心头,他又一次拨通了老刘的电话,从情理、事理、法理方面劝说老刘积极解决问题。

  经过反复沟通,老刘表达了解决问题的意愿,并表示会尽快赶到法庭配合调解。等待过程中,刘秀杰又与原告进行交流,劝解其切勿意气用事,尽快化解纷争避免牵扯精力,但董某却一腔委屈,坚持要让老刘赔偿8000元,调解工作一时又次陷入僵局。

  当天中午12点15分,老刘赶到法庭,虽已是下班时间,但刘秀杰决定抓住机会趁热打铁,利用午饭休息时间再次为双方调解。但在调解时,老刘坚持认为自己仅隔了一晚上就将定金退回并没有构成违约,不同意调解意见。刘秀杰耐心地向老刘明理释法:“综合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咱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如果这次问题无法解决,原告势必还要起诉小刘,不管是他从外地回来,还是委托代理人进行应诉,既占时间耽误精力,也增加诉累……”经过沟通,老刘的态度缓和了许,也意识到调解是最快速的解决方法,并同意最多再给付原告4000元。

  调解工作有了进展,刘秀杰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老刘向董某表达了歉意,董某接受后表示愿意降低要求,但考虑到因与老刘的约定导致其放弃了另一套房子,现在老刘违约造成他房子也没买到,因此要求老刘再给付6000元。起初老刘还心有不甘,但深入沟通后,老刘最终同意了该调解方案,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撤回起诉,矛盾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正义理念在民法的具体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本案中,老刘在收取董某定金后,因个人原因反悔,引发双方纠纷,给双方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做事三思而后行,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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