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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限惹争议 耐心调解化纠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理  日期:2020/10/24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在拆除农村不协调建筑和提升人居环境建设工作中,2020年4月18日,甲村民小组将陈某福户种在本户房屋旁空地的杨梅树、椿树、桃子树、桉树等铲除,双方因争执该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

  在接到村民小组的申请之后,调解人员了解了相关情况,及时组织了当事人双方在现场进行了调解。村小组的观点认为位于甲村的山坡边这里是属于集体的,路是当时集体推出来的,山坡边这里是集体当时挖沙形成的,山坡边还有棵老竹子树,这棵竹子树现在也还在,集体的土地界限就在这棵老竹子树这里。陈某德户则认为本户的土地界限是在本户打起水泥地板这里,抬起锄头说要把属于本户的部分围起来,情绪越说越激动,调解人员赶忙上前阻止,通过做思想工作使双方的情绪逐渐平复,随后调解人员指出这件事情双方都有过错,没有及时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现在事情发生已经造成事实,现状已经被改变,过去的历史就不要纠结了,双方各退一步看看能否将事情解决。调解人员提出的建议是分成两段来确定土地界限栽杨梅树的这一段就以现在挖的现状这里为界,打水泥地板这一段从陈某明户猪圈外墙为界。陈某德同意让一步,就是从本户打起的水泥地板这里退进来30分,并且本户要斜着建大门,从陈某明户猪圈外墙皮到本户栽杨梅树这里,两点拉起来斜着建门。经过现场测量之后,调解人员给出一个建议:东边从陈某福户猪圈外墙皮往北8.4米确定一个点,西边从陈某福户猪圈西北墙角往北至山脚水沟边(长度为9.9米)确定一个点,两点拉成一条直线,该直线作为双方土地分界线,陈某福户建围墙时不得超过该直线,以后如在该土地上建房时在本户地界范围内退0.6米檐水巷。陈某福户杨梅地前的道路在陈某明户猪圈北边外墙以外的部分属公共道路,以后陈某福户在道路边建门时,东边以陈某明户猪圈东北墙角确定一个点,西边从陈某福户猪圈外墙皮往北6.1米确定一个点,两点拉成一条直线,陈某福户大门不得超过该直线,大门头出檐不得超过1.2米。通过四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采纳了调解人员的建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1.调解人员现场为陈某福户房屋旁空地与甲村小组空地确定界线:东边从陈某福户猪圈外墙皮往北8.4米确定一个点,西边从陈某福户猪圈西北墙角往北至山脚水沟边(长度为9.9米)确定一个点,两点拉成一条直线,该直线作为双方土地分界线,陈某福户建围墙时不得超过该直线,以后如在该土地上建房时在本户地界范围内退0.6米檐水巷。

  2.陈某福户杨梅地前的道路在陈某明户猪圈北边外墙以外的部分属公共道路,以后陈某福户在道路边建门时,东边以陈某明户猪圈东北墙角确定一个点,西边从陈某福户猪圈外墙皮往北6.1米确定一个点,两点拉成一条直线,陈某福户大门不得超过该直线,大门头出檐不得超过1.2米。

  3.以后甲村小组在陈某福户杨梅地旁的空地上进行建设时,不得占用道路,确保车辆能通行。

  4.陈某福户被损坏的杨梅树、椿树、桃子树、桉树等的经济损失,陈某福户不要求赔偿。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土地界限不清及土地使用权争议而引发的纠纷,造成这一纠纷的原因是一开始双方都没有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直到后来现状被改变,导致矛盾进一步被激化。调解人员只能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兼顾双方利益,找到一个比较折中的方法,从而使双方都同意调解方案。(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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