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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证期间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担保人免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余国勇  日期:2020/11/2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陆川法院清湖法庭审理一起因民间借款借贷纠纷案。因担保人保证期间已超过主债务履行届满后六个月,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免责。

  案件事实:黄某、江某、江某顺是朋友关系,被告江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黄某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7年12月26日偿还清借款,被告江某立具借条给黄某佐证,被告江某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江某借款到期后,拒不还款给黄某,经黄某多次追偿至今未偿还借款,黄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江某的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江某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江某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黄某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法院应予以支持。黄某要求支付借款利息,双方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江某超出借款期限仍未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对于黄某请求江某顺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某顺虽在江某借款时作为担保人并签名确认,但该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6日,且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黄某请求超过保证期间的时效,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某应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黄某。

  二、驳回黄某要求江某顺负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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