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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的离婚协议VS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援助为未成年姐弟追讨抚养费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华欣  日期:2020/11/25 字体: [大][中][小]

    2020年11月15日,家住吴家店镇包畈村黄某男,黄某康两姐弟在母亲潘某带领下一同来到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姐弟两人现在和母亲潘某和继父彭某一起在吴家店镇包畈村生活。生父亲黄某与潘某2004年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彭某经常对潘某进行家暴,并柒上赌博恶习,造成家庭大量外债,经常有人到家中要债,潘某无法正常生活,提出离婚,丈夫黄某提出要离婚子女都归女方自己不再负担孩子任何费用。

    2015年11月24日潘某与彭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当时姐弟年龄尚小对离婚协议并不知情,期间姐弟二人都是母亲潘某抚养照顾,彭某没有承担法定的抚养子女的义务。后潘某与彭某重新组成家庭并于2019年生育一孩,家中五人生活,全靠继父彭某一人务工维持,造成生活困难。现两姐弟无法正常生活,教育,医疗开支,严重影响了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两姐弟多次找生父黄要求给予抚养费用,黄某均以离婚协议两孩子均由女方抚养,女方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为由不愿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据此法条,吴家店司法所给予了法律援助,帮助姐讨回姐弟两抚养费。

    虽然潘某与黄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签字,但是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不承担任何抚养的条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即便已经签字依然不构成法律效力,不妨碍黄某姐弟要求支付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用合法要求。(金寨县司法局吴家店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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