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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的原告、不清楚事实的被告以及不怕麻烦的法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雪  日期:2020/12/3 字体: [大][中][小]

    原告卢某、刘某分别起诉某饲料公司欠其毛鸡款二十万余元、一百万元,但是没有证据。原告孙某起诉某农牧公司欠其补差款373万余元,同样没有证据。受案法官立刻与被告公司股东联系,发现股东对此事一无所知,但股东表示有账目可以查。

    后据调查了解,被告公司更换了控股股东,且两公司均已停业,新股东对账目信息一概不知。几经周折,两家公司原财务经理王某愿意协助核对公司账目。经过连续6小时的核对,公司账目与原告主张数额一致,原被告对被告公司财务账目均无异议,案件事实查清,顺利结案。原被告对法官的认真负责非常满意,原告为法官送来锦旗一面,法官为原被告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风险防范教育。

    三个案件结局虽是皆大欢喜,但是三名原告也给我们大家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的错误示范:从事交易一定要签书面合同,做到防范于未然,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做到有理有据,发生纠纷要看证据,而不能赌运气,交易不留痕,不是真朋友!(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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