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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有感于刘某性侵幼女被判死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郭喜林  日期:2020/12/4 字体: [大][中][小]

    中新网12月2日电2020年12月2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国奸淫幼女案。法院认为,刘某国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某性侵年仅4岁幼女,这是挨千刀剐的罪不可赦犯罪行为,不判处其死刑不足以平民愤。刘某被依法判处死刑,不仅是咎由自取,而且死有余辜。

    对于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必须秉公执法,绝不心慈手软。因为,刘某连兔子都不如,兔子还知道不吃窝边草。正因为他连畜生都不如,才能把邻居家的4岁幼女骗走实施性侵。刘某作为刑满释放人员,他本性难改。如果不将其判处死刑,刘某还会危害更多人和更多家庭。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简直就是百姓生活当中的定时炸弹,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只有依法判处其死刑,才能斩草除根,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这说明,不是大家要嫌弃某些刑满释放人员,而是某些刑满释放人员根本没有被改造好,仅仅属于刑满被释放。对于这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回归社会,负责改造罪犯的监狱应当如实向刑满释放者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派出所反映其真实表现,需要在哪些方面予以防范。只有把警示和预防犯罪的工作做在前面,才能让刑满释放人员回家之后,让街道社区和左邻右舍多加小心,并加强必要的防范措施。尤其是对于犯有性侵他人和拐卖儿童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不能失去应有的警惕性。只有让大家把预防犯罪的工作做得扎实一些,才能不让刑满释放者钻空子;只有让大家提高警惕,才能及时发现异常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报警。

    一个年仅4岁的幼女遭遇性侵,必将对她的人生成长产生许多阴影。这就需要政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受害幼女科学实施心理疏导,不能让这个无辜的孩子受到沉重的精神打击,不能让孩子产生恐惧心理。因为,孩子太小,对性行为并不了解,作为家长也无法给孩子一个满意的解释。这就需要专业的医护工作者和医学精神护理工作者实施专业性的心理疏导和生理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并消除孩子的恐惧心理,努力给孩子创造一个适合其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而且,这些心理疏导工作是人民法院法官不能用判处刘某死刑来代替的。如果所采取的心理疏导和教育方法不当,就会毁掉受害幼女的一生。

    因此,笔者认为,刘某性侵幼女被判死刑,是死有余辜。对于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必须依法履职尽责,负责罪犯改造的监狱和每一位狱警管理人员必须提高法治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不能把一个罪犯在监狱刑满作为释放的唯一判定标准,只有把罪犯的思想改造好,让他们敬畏国家法律权威,并深刻认识到他们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才能真正依法净化其曾经违法犯罪的思想灵魂,才能让他们下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会。如果监狱管理人员和监狱领导不能对党和人民与社会负责,仅仅把刑满作为释放犯人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失职和渎职犯罪,那就必须依法实施严厉问责。

    因为,刑满释放人员的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犯罪性质更加恶劣,犯罪手段更加残忍,犯罪动机随时将会发生。所以,每所监狱的每一位狱警必须依法履职尽责,绝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思想。只有努力提高对犯人思想改造的质量,才能为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才能让党和人民放心。(作者系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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