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论坛法治论坛详细内容
郭喜林:把经济贡献作为从轻判决依据法理不容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郭喜林  日期:2020/12/4 字体: [大][中][小]

    在一次由他人组织的酒局后,宁某因不甚酒力喝醉被组局者安排到酒店休息,其他人则继续在酒庄喝酒,然而参与酒局的张某一得知宁某一人在房间后,设法进入房间后将其强奸,后被返回酒店的酒局参与者当场发现。11月30日,记者获悉,张某一涉强奸罪一案近日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能否对张某一适用缓刑成为庭审关键。法院一审后判处被告人张某一犯强奸罪,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张某一辩护人在庭审中曾提出,张某一在常德工作,一直表现良好,为常德经济发展作过贡献,属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应缓刑(西部网2020年12月1日)。

    张某作为常德市商会副会长,理应遵纪守法,但他却对美容医院院长宁某实施了强奸。而且,证据确凿,必须依法实施严惩,并不是说张某对宁某实施了经济赔偿就可以减轻其法律责任,更不能说张某曾经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做出过贡献,就对他法外开恩,让他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如果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背离了国家法律宗旨和社会公德,那就不是遵纪守法的律师,而是给受害人制造更多伤害的罪魁祸首,而是在给社会稳定制造隐患,而是在破坏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

    虽然张某的辩护律师声称张某是偶犯和初犯,但辩护律师却不敢担保张某的确属于偶犯和初犯。因为,张某的律师既不是张某如影随形的监护者,又不是张某随身携带的监控录像机。即便是随身携带的录像机也有没电的时候,谁也无法保证张某的强奸行为是唯一的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任何假设和推定行为都是违反法律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因此,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绝不能采信张某辩护律师要求减刑的假设和推定建议。这是因为,尽管张某对当地经济建设做出过贡献,但却不能把经济贡献和张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扯在一起,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经济贡献绝不能成为包庇张某违法犯罪的重要砝码。用经济贡献掩盖违法犯罪事实,并要求减轻对张某的法律惩罚,这是在谋求司法权力腐败。

    因此,人民法院法官必须用党纪国法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绝不能让法律的天平故意偏向强奸犯罪者的张某。只有依法实施严惩,才能依法维护《中华人民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法律权威,才能依法维护被强奸者宁某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张某作为常德市商会副会长,在他人组织的酒局之后心生歹念,并将在同一酒局中的宁某实施强奸,其道德败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并严重违反了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因此,对于张某所犯强奸罪是不能从轻判决的,只有依法实施严惩才能平民愤,才能伸张司法公平正义,并让更多党政干部从中受到引以为戒的警示教育。

    也就是说,刑事法律案件绝不能让张某的所谓经济贡献混入其中搅浑水,张某的强奸罪刑事法律案件必须用《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实施严格规范,张某的辩护律师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违反国家司法公平正义原则的辩护,人民法院法官必须严厉禁止,绝不采纳。人民法院法官只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坚定不移捍卫国家法律权威,国家的司法权力才能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人民法院法官只有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才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并为受害者当家作主。(作者系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