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镇康法院公开审理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穆月蕊  日期:2020/12/1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是镇康法院审理的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2020年7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装有白酒的矿泉水瓶从镇康县凤尾镇搭乘客运班车前往南伞镇,途中饮用上述白酒后醉酒。当日18时16分许,客运班车载杨某某等十余名乘客途经镇康县勐堆乡二级路路段时,坐在驾驶位后排座的杨某某突然起身,将持在右手的矿泉水瓶戳向驾驶员面部,致驾驶员视线被遮挡后紧急制动,逼停客运班车。当日19时10分许,杨某某下车后步行至距案发现场约100米处时,被镇康县公安局勐堆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在载有十余名乘客的公共客运车上实施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箱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适用缓刑。在临水、临崖、急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车上实际载客10人以上等情节,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许有人认为杨某某的不文明行为顶多是违法,达不到犯罪如此严重的程度,实则不然。你以为的鸡毛蒜皮小事,实则在危害着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及危害性,生活中切勿冲动行事。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