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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起纠纷依法调解暖人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段小龙 赵杰 刘守新  日期:2021/1/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0年9月17日17时许,张某军驾驶小型轿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9省道96KM+600M处时,与横穿309省道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秦某英发生碰撞,造成秦某英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军与秦某英对事故发生承担等同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张某军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处投保强险及100万三者商业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20年10月20日在交警大队调解下,张某军一次性赔偿死者秦某英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536025.6元。之后,张某军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要求追偿。保险公司对赔偿死亡赔偿金507948元、丧葬费22077.6元都没有异议,但以等同责任下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先例为由,拒不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在索赔无果情况下张某军申请莒镇司法所出面调解,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追加6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莒镇司法所受理之后,所长段小龙仔细分析,认为该纠纷争议焦点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失抚慰金责任。

    段所长首先稳住双方当事人情绪。从法律角度上耐心做保险公司业务经理高某思想工作。段所长细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照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导致秦某英当场死亡,毋容置疑,给死者亲属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车主张某军既然已经对秦某英亲属包括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依法全面赔偿,而且,肇事车辆具有强险和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追加。从事实的角度来讲,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身体和心理备受到残酷折磨,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甚至痛不欲生;从情理的角度,对高某进行耐心的劝说,使高某能换位思考,内心有所触动。

    经过段小龙所长多次细致、耐心的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法典开导,双方关系由僵化转为缓和。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同意依法追加6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至此矛盾纠纷最终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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