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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代购未经国家批准的进口减肥药,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英  日期:2021/1/19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曾某无证代购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泰国减肥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在无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借助其在泰国从事导游工作之机,利用其母亲及其他导游的帮助,采取先接受付款、后快递发货的方式,将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泰国减肥药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向国内销售,并从中赚取差价。2014年5月7日,武汉海关将曾某委托导游陈某从泰国带至武汉入境的3258包减肥药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被查获的减肥药因系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物,被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另查明,经公安机关查证,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以网络为平台向中国境内销售泰国减肥药的销售数额达3156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未经国家批准,从国外进口药品并予以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海淘药品需谨慎!对于打着“代购”旗号的药品经营者,消费者应擦亮双眼,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安全药品。同时奉劝各代购经营者要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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