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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判决 让生态司法修护绿水青山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关平康  日期:2021/1/21 字体: [大][中][小]

    “法官,我错了,我自愿复绿补种赔偿损失……”日前,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时,被告人忏悔道。随后,被告人与受损方红石林业局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书。

    据悉,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山为给自家捡柴烧,携带油锯到红石林业局板庙子林场施业区盗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一株,根茎34厘米,核立木储蓄0.4725立方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该院主持调解下,刘某山与林业局达成协议,承诺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以弥补损失。

    近年来,红石林区法院将“复绿补种”生态修复理念融入审判全流程,大力推进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为便于“复绿补种”修复方式的执行,红石林区法院积极与林业部门沟通协调,在辖区各地林场设立“复绿补种”生态基地,专门用于该区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被告人执行异地修复。基地一方面作为涉林刑事案件犯罪行为人委托林业局代为恢复补种的地点,另一方面还可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教育基地,通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公民爱护森林资源。

    初心如磐,使命在肩。红石林区法院不断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脚步,努力为推动实现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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