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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再诈骗 “累犯”案发又判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吕宁宁  日期:2021/1/22 字体: [大][中][小]

    休业期间停放在路边的推土机不翼而飞,报案侦查后发现竟是被人偷偷卖掉,这是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件诈骗案件,被告人姬某最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9年2月,姬某看到某高速公路偏西工地上停放着一辆推土机,于是见财起意,谎称推土机是自己的,以96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新。此后,为防止王某新发现“猫腻”找自己算账,姬某立即更换了手机号并隐匿起来,卖推土机的货款被他用于信用卡还款及个人消费。

    不久之后,王某新发现自己停在工地上的推土机不翼而飞,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姬某的“圈套”浮出水面,姬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黄骅检察院以诈骗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姬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姬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某华损失人民币9600元。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姬某在王某新和王某华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推土机属于自己的事实,将推土机卖给王某华,骗取王某华9600元,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此前,姬某曾因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和犯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次犯诈骗罪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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