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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产被查封 执行异议护权益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静  日期:2021/1/22 字体: [大][中][小]

    “法官,我从来也没犯过法,为什么法院把我的购买的房子查封了?”吴某夫妻二人拿着一叠完税证明急匆匆地找到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满脸的不知所措。

    原来2019年6月时,吴某从陈某处购买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门市楼,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吴某夫妻考虑到房产将来也是留给孩子,于是就将纳税人等信息全都写的孩子的名字。辛苦半辈为孩子置办下房产本是件开心的事,但在办理过户手续之时,吴某却被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该房产已于2019年9月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房款已付,却不能办理过户,吴某夫妻如遭当头一棒。为了弄清楚里面的问题,夫妻二人才匆匆来到黄骅法院。

    面对慌乱的吴某二人,执行干警一方面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快速查阅了卷宗。经查询得知,房屋出卖方陈某涉案颇多, 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名下房产被依法查封。面对这种情况,执行干警建议吴某申请执行异议。

    针对吴某夫妻提出的执行异议,黄骅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办案法官刘志政发现吴某夫妻提供的完税证明中署名均为他们的孩子,但该案却是以吴某夫妻的身份提起的执行异议,该案明显存在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的情况。经过释法,吴某夫妻明白了执行异议申请存在缺陷,于是在庭审结束后撤回异议申请。

    考虑到吴某夫妻的现实困境,刘志政主动联系案涉房屋的申请执行人,介绍吴某的境遇和案涉房屋的实际情况。“房子查封之前已经卖给人家了,这都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陈某拿着卖房子的钱,那咱们就去找陈某要钱,跟人家买主没关系……”经过耐心的沟通,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吴某夫妻顺利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这段“意外的插曲”画上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吴某购买房屋在先,执行查封在后,吴某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吴某可通过执行异议对自身的权益进行救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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