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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毅清:“承诺制”法律援助 好制度更要抓好长远落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毅清  日期:2021/2/3 字体: [大][中][小]

    丘先生的妻子聂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他在代妻索赔时遇到难题,欲申请法律援助。近日,丘先生来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时,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后,认为聂女士符合“承诺制”法律援助案件的条件,于是向丘先生详细介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让其现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当场为丘先生办理了相关手续。丘先生成为广西以“承诺制”获得法律援助的第一人。

    以“书”代“证”,以“承诺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破除了群众维权的藩篱,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此举值得点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法律体系逐渐完备、民众法治意识逐步提升的背景下,普通群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种思想自觉,在这当中,法律援助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

    除请求事项符合援助范围外,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是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从司法实践看,办理经济状况证明对于多数穷苦群众而言是一件伤神费力的事情,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去哪里开具经济状况证明、开具经济状况证明需要哪些材料,等等,这一系列的迷茫让不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望洋兴叹”,这也制约了法律援助效能的有效发挥。

    从媒体报道看,丘先生仅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即可免交经济状况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凭丘先生的书面承诺即刻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如此看来,“承诺制”法律援助确实起到了让困难群众在受援路上“少跑路”“跑对路”“抄近路”的作用。

    当然,我们从“承诺制”法律援助的机理上也不难看出,“承诺制”法律援助考验着申请人的诚实守信,要求申请人必须达到高度的诚信,否则就会使实际上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获得援助,进而挤占公共法律资源,这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

    长远计之,要确保“承诺制”法律援助实现预期初衷,需要注意两个层面:一是适用的人员范围。目前来看,“承诺制”法律援助的核心对象是经济困难群体,为此,应对农村“五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实行“零门槛”准入,此类人员仅需提供对应的五保供养证书、贫困户证明、残疾证等书证,即应直接获得法律援助。二是惩戒机制。如前所述,申请人的诚信是“承诺制”法律援助的内在要求。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法律援助机构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核查,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及时撤销援助决定,终止援助服务,并追究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包括补缴法律服务费用,将其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等常规措施。

    期待“承诺制”法律援助让更多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实惠。(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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