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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让“监督”掌握主动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丁玉  日期:2021/2/25 字体: [大][中][小]

    数日前,《齐鲁晚报》刊发报道,报道中披露济南部分公园内参观价格偏高,该篇报道记者随后被相关部门移出媒体群。看似矛盾四起的事端,最终以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宣传班主任向当事记者道歉收场。这个“皆大欢喜”的结果背后,纰漏出的是监督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的问题,监督是否全面覆盖?监督对象是否透明化操作?监督是起到了促进作用?而类似上述事件中的情况,让人不禁深思,“监督”能走到哪里又能否留在那里,是我们该深刻思考和探讨的问题。中国历史上的监察职能职务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1927年5月9日,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结束前一天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中共历史上最早设立的中央纪律监督机构。“监督”二字在党的管理和国家各项治理活动中举足轻重,是我党素来严抓不懈的工作方面。监督检查本身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推进工作,为了提升工作效能和实现更好的服务。但是不少组织和个人对监督检查本身的歪曲解读,导致监督检查难以在执行中做到无死角,监督内容也很难达到完全透明化。甚至,监督检查执行方在指出问题的情况下被“拒之门外”,失去了监督视角。在当下社会飞速发展,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背景之下,监督检查工作屡屡碰壁,笔者认为,可以归咎于以下几个误区:

    一、思想误区

    被监督者对监督检查工作有着天然的、应激性的消极认识,觉得监督检查就是麻烦来了,从思想上没有正确认识监督检查工作的本质和目的,从心理上把其看作是一种形式化的负担,缺少发展的眼光,实际上也是怠工懒政的一种表现。监督不是为了“找茬儿”,监督也不是为了找问题而找问题,在尽善尽美的工作成绩面前,监督检查所发现的自然不是问题,而是亮点,是值得正面宣扬的内容。而那些惧怕检查、躲避监督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工作上没有细心用心掏心是显而易见的。

    二、监督者角色定位误区

    提到监督者角色,多数人想到的可能是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是单位中的领导,是经营活动中的老板,倾向认为“监督”这种行为代表的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监管行为。从职能划定上,一些上级单位的确是负有监督下级单位的权利和责任,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是,真正有效的监督向来是双向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从国情出发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大制度创新。“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一项重要指示,把我们党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认识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也体现出人民监督在党建政务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性。权利是人民给的,人民有监督权,好不好人民说了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时时刻刻接收群众的监督,以群众的满意为工作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监督形式误区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作为最早出现的监督形式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自我监督这种更高层面的监督形式则未被实际得到重视,也难以发挥重要作用。众所周知的一个哲学理念:内因是变化的根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自我监督,是监督工作的最高级形式,也是监督工作中最能体现监督效能的方法。我们不能放弃外部监督,但是更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加强自我监督,改善内因,带动外部行为。基层干活要做好自我监督,通过自我监督的形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净化心灵,树立党员干部刚正不阿的良好形象。以点带面,通过自身带动周围群众也加强自我监督在社会发展、文明进步中的功能,争取做到让监督无处不在,让监督无形却有力。

   “十四五”时期,我国面临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机遇和挑战并肩而至,发展中绝不可缺少“监督”,“监督”要做得起自己的主,不再任他人随意“踢出群”。(河北省任丘市油建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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