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离婚时获家务补偿合乎社会公平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毅清  日期:2021/2/26 字体: [大][中][小]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纠纷一案时,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法院查明王女士属于“全职太太”,遂依据王女士的请求,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此举获得多数网友的点赞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房山区人民法院正是根据此规定支持王女士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此案也成为全国首个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给付的案件。

  一般而言,夫妻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因其非实物性而长期被忽略,但其却能有效助推有形财产的赚取和增值。例如,夫妻一方个人学历水平的提高,或者对家庭事务的负担,等等,都可以间接转化为有形财产,或者是提升赚取有形财产的质量和效率。故而,家务劳动具有无形的财产价值,应获得法律的同等保护。此外,我国传统家庭结构以“男主外、女主内”为重要特征,家务劳动的主体以女方居多,肯定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实际上也是在落实“男女平等”理念。

  可以预见,《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离婚纠纷中当事人提出家务补偿的案件必然会有所增加。目前,《民法典》对于家务补偿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对家务补偿的定性和定量仍需要法官进行恰当的自由裁量。从现实角度看,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家务劳动的具体付出情况、另一方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以家务劳动的付出情况为例,应当审查请求人是否为全职性家务劳动,非全职性时家务劳动对其原有工作收入的影响程度等。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家务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司法局)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