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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洋  日期:2021/3/1 字体: [大][中][小]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大概是一对新人对婚姻最美好的期冀。但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特别是80、90后的一代人,“闪婚”“闪离”的现象司空见惯,由此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随之而来的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此期间内,如果双方改变了离婚意愿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

    临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特别提示:

    针对公众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概括为即“三不变”与“三不得”。“三不变”:一是夫妻身份关系不变;二是财产关系不变;三是子女抚养关系不变。“三不得”:一是不得侵害对方人身权利;二是不得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三是不得拒绝履行其他家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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