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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中参与度是否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珏琳  日期:2021/3/4 字体: [大][中][小]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与赵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尸体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本身机体状况、交通事故外伤及其并发症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共同原因,对其死亡的作用力之间难分主次,为同等作用力,参与度参考范围以50%(百分之五十)认定为宜。参与度是否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审查案件过程]

    结合案情进行初步审查,确认适用普通程序,在参与度为50%的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时,参与度不作为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审查终结后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将卷宗材料、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社区调查意见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

    法院书面通知承办检察官出庭公诉。庭审中,在刑事部分公诉人概述了被告人梁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罪名、证据及认罪认罚情况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指控内容均无异议,审判员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指控内容均无异议,审判员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均与承办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致)。

  【指导意义】

  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部分,被害人死亡原因排除机械性损伤,即可以排除交通事故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认定,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外伤而致使被害人住院期间机体抵抗免疫力降低,从而诱发其潜在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时间上面具有连续性,客观上面具有合理性,故而交通事故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交通事故与受害人外伤及其并发症和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若不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被害人亦不会发生车祸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被害人的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具有一定影响,但不属于可以从轻、减轻犯罪嫌疑人责任的酌定、法定情形,亦不能割断事故同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中的外伤参与度与刑事责任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无操作的统一标准。对此可借鉴民法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受害人自身的旧疾或缺陷,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情形,受害人不应为此在法律上承担更多的风险,同时,外伤参与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案件证据之一,但司法鉴定权利不能代替审查权,是否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责任的依据,应对案件证据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客观且全面的审查,综合具体案情考量后予以认定。实践中,应做到更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4号“荣某某诉王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例中明确了在交通案的民事赔偿中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50%)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据此,也可以认定,在参与度为50%的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时,参与度也不作为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

    关于被害人本身身体状况等相关因素参与度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推演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同被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被割断,从而实现刑法上的合理定罪,精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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