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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案例:妻子患病夫妻离婚 扶养权如何保障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敬  日期:2021/3/4 字体: [大][中][小]

  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缘由导致夫妻之间分道扬镳,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却不会因此而消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件离婚纠纷案件中,因妻子谢某患病影响正常生活,丈夫齐某在财产分割上给予了相应的扶助补偿。

  齐某和谢某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女方为了爱情来到男方家乡,两人在双方父母均不同意的情况下坚持在2004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下了女儿。原以为日子总会越过越好,没想到妻子谢某身体突然出现意外,于2007年被医院诊断为肾功能不全,一年后病情加重被确诊为尿毒症,并开始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尽管当时生活艰难、经济拮据,但两人感情稳固,日子倒也平稳。

  2018年5月,齐某突然提起离婚诉讼,称随着被告病情加重,脾气愈加暴躁,家庭关系僵化,时常发生争吵,虽然在2017年为被告进行了肾移植手术,但被告身体恢复后性情依然没有改变,导致双方感情淡漠,因此提出离婚。面对十几年婚姻即将破裂的现实,谢某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而且换肾手术后仍然存在严重排异情形,有心脏病的并发症,身体虚弱,丧失基本的劳动能力,希望法庭劝说原告珍惜家庭,但如果无法挽回判决离婚,请法庭考虑被告的现实困难,在财产分割方面予以照顾。

  黄骅法院审理后,综合分析了原被告的情况,认为双方克服家庭压力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关系出现分歧系因被告患病导致的双方精神压力过大、心情长期压抑所致,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具备构成法定离婚的条件情形,双方应携手积极应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原告应承担对被告的扶养义务,共同经营好婚姻生活。因此,黄骅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本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让双方回顾曾经的心路历程,更加珍惜彼此,然而2019年1月,齐某再次向黄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双方感情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而被告依然不同意离婚,但同样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希望在财产分割上给予照顾,并给予一次性帮助金30万元。经过查阅上次诉讼卷宗,对比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深入与双方沟通,案件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还是先以调解为主,劝说双方修复关系,挽回家庭。

  然而数次沟通后,原告方不为所动,依然离意坚决,被告方虽然并不同意离婚,但言谈中似乎也已做好了分开的心理准备。因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案件只能如期开庭,办案法官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觉得即使让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家庭亲情维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困难,然而被告的身体状况已经影响到她的正常生活,如果离婚怎样保障她的生活也必须要考虑。综合考量后,法官建议双方进行协商沟通,让原告方考虑如果离婚怎样保障被告的生活,让被告考虑双方如果继续共同生活需要面临的问题,让双方互换角度设身处地体谅对方,尽可能在保障双方权益和诉求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见。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着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在保障谢某能独立生活、有一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双方离婚,女儿随被告谢某生活,原告齐某承担承担全部抚育费,共同财产分割照顾被告谢某一方,确保谢某今后正常生活。

  【法官说法】

  “夫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更承载着双方对彼此、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历来重视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不论是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是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明确了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即夫妻双方要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即使在离婚时,这种救助扶养义务也应履行,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互相扶养义务基于婚姻关系产生,是为保障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无条件必须履行的,既符合法理,亦合乎情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进入婚姻生活,虽经历被告生病,但仍互相扶持共同生活十几年,现在因为种种原因夫妻分离,但因被告患病影响了正常生活,原告理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给予照顾,用以保障被告以后的生活需求。

  夫妻双方承载着两个家庭对未来生活延续的祝愿与期盼,理应携手并肩患难与共,这不仅是事关个人以及家庭的选择,更是整个社会风气导向的集中展现。每个小家都是社会家庭的一部分,只有每个人都积极正向,整个社会才能更加友爱和谐。(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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