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法治探讨详细内容
浅议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机制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1/3/21 字体: [大][中][小]

  论文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建设“法治中国”变成全民共识。优化法治环境,推动法治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逻辑必然。2019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到京津冀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强调要从全局的高度和更长远的考虑来认识和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增强协同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稳扎稳打,勇于担当,敢于创新,善作善成,下更大力气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京津冀法院纷纷制定出台各项规定和相关机制,积极融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主动担当作为、服务大局。经过实践和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本文就现有问题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建议,与各位同仁共研。

  关键词:京津冀法院 协作  难题   建议

  本论文共计11070字

  一、京津冀法院司法协同的概述

  首先人民群众是这项改革措施的第一受益者。当前跨域立案全覆盖以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中、基层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由协作法院进行材料形式核对、数据上传、释明引导等工作。管辖法院第一时间接收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形成就近受理申请、管辖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的联动办理机制。当事人无需因为立案在三地之间来回奔波,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这项司法改革措施是京津冀司法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2014年中央首次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2015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我国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与挑战、促进环渤海经济区发展、带动华北乃至整个北方腹地发展的重大国家战略,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提出,司法机关要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大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统筹推进协同发展相关任务,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具体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的具体实践,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有利于推动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共同促进京津冀区域内的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 薄文广、陈飞 《京津冀协同发展: 挑战与困境》《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大有可为、大有作为。下一步,京津冀法院将提升京津冀司法协同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司法执行联动机制,京津冀法官统一培训、学习和交流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 孙久文、李坚未《京津冀协同发展影响因素与未来展望》《河北学刊》2015年第4期]跨域立案暴露的问题.经过实践,跨域立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首先技术上不互通。这种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有效减少当事人到管辖法院立案的路途成本,便利当事人诉讼。但在试点过程中,各基层法院,存在文书扫描、信息传送等的设备不足、互联网建设不能满足需要等问题,数据、文件的传输主要通过电话、邮寄等传统手段。这不仅延长了案件材料在不同地域法院之间流转的时间,影响了司法效率,还有可能引发各流程环节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其次标准上不统一。不同层级的法院所接受的跨域立案诉讼材料的种类和数量存在明显不同。由接受地法院和受理地法院之间立案标准的不统一,造成诉讼材料的扫描、来往传送等工作的反复,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影响了跨域立案的效率。再者服务对象及适用范围受限,由于服务受益对象存在局限性,服务群体主要是律师。一般来说,律师作为专业从事诉讼的人员,比普通民众更容易关注到法院跨域立案制度的相关政策和动态,其得到的相关信息也会比较及时。并且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在起诉时提交的材料会比较完整,跨域立案制度会大大提高其工作效率。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目前跨区立案制度的相关宣传不够到位,难以惠及更多普通群众;其次案件类型存在局限性。目前京津冀三地法院推行的跨域立案制度主要适用于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实施类案件等。从情况来看,各地交通更为便利的法院提供跨域立案的服务较多。但是,对于一审作出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并不能适用跨域立案制度。目前跨域立案尚在进行探索,未进行全域推广,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跨域立案服务的人群、范围和领域。还有就是配套机制不完善。网上立案机制有待进一步推广。网上立案制度不需要在法院之间进行相关诉讼材料的传递,同时又能实现当事人无需到异地即可立案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跨域立案的必要性受到质疑。不管是跨域立案制度还是网上立案,两种制度适用案件类型不同,惠及人群范围也不相同,在现阶段两种制度有必要共同推进实行。另一方面推进京津冀三地法院的诉讼服务一体化力度有待加强。打破地方司法保护,探索形成统一的立案标准,并构建立案信息联网机制,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立案出现不同结果情况的发生,避免“恶意诉讼”。

  (二)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的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不可否认的是,受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司法理念不同、审判业务水平高低等因素的影响,适用法律掌握尺度上存在不统一在所难免,但在京津冀司法协作有序推进的背景下,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将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不仅会导致当事人功利性的选择管辖权法院,增加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而且会间接导致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提出质疑。首先京津冀三地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突出的差异是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损失的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的确也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 仇立平《上海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理论和构想》《社会》2003年8月]京津冀三地法院各项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差距明显。但随着京津冀一体化步伐加快,推进构建京津冀三地法院司法协作机制,有必要加强区域间标准的统一化,由司法机关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率先对京津冀一体化协调发展产生示范作用,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作用,逐步缩小三地之间的差距。拿京津冀三地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说,京津冀三地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各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在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问题上,京津冀三地法院掌握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三地法院处理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京津冀三地其他各地法院均没有明文规定,且掌握尺度不一。同时京津冀地区有很多传统农业县,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表现的比较突出。解决好农民的房屋和土地问题也是解决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京津冀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中,大量涉及农民土地及房产的案件审理,显得愈发重要。北京、天津地区法院掌握的裁判标准基本一致,河北法院的裁判标准除了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受让方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以及“一户一宅”制度均有限定。三地判决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所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即对于“一户一宅”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规范认定不一。

  (三)刑事财产型犯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不统一,京津冀法院涉财产案件量刑标准比较因涉财产类的案件由于可以更直接更客观的反映京津冀三地裁判标准的差异,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就涉财产类犯罪制定相应的幅度标准,不是确定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区域的相应标准,京津冀法院也是如此。关于抢劫、盗窃等部分涉财产案件罪名,京津冀法院的量刑标准基本一致,但仍有一些罪名的数额存在差异,如诈骗、抢夺及敲诈勒索等。另一方面,对同一性质的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明显差异,不同法院差异较大。

  (四)京津冀跨域执行协作存在的问题.京津冀法院跨域执行协作起步最早,开展频率较高,部分法院之间较早时期就执行跨域协作签订了专门的协议。协作主体不断增加、协作内容不断细化,合作体系不断成熟,形成了法院协作新格局,协作的常态化趋势已经形成,成为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当中的突出特色和亮点,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但从总体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跨域执行的执行效率相对较低。一件普通的财产类案件,执行法官在法院所在地执行,因为对当地环境熟悉,往往能够迅速的找到相关协助部门了解情况,在异地执行时,法官对执行地人员及地域环境都不熟悉,为了找到协助单位往往需要做许多额外的工作,这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另外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对于协助执行事项的要求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异地执行工作的工作量,信息化未能充分发挥对跨区域执行协作的推动作用。

  (五)[ 彭国甫、李树丞、盛明科《应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权重研究》中国软科学]京津冀区域发展立法引领缺位。在现实中,京津冀区域的立法缺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京津冀至今还缺乏针对区域发展的专门立法。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等功能,在有法律可依的前提下,行为人就可以做出明确的行为预期和行为选择,从而承担行为后果。借助法治稳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首要环节是制定相关的法律。目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在立法层面还没有明显进展。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例,由于目前京津冀三地没有从立法层面得到推进,环境保护作为需要率先突破和亟须协同治理的领域,仍然需要北京市牵头,协调的难度很大。再如在非首都功能疏解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些专业性批发市场的搬迁中,行为人不积极搬迁的心态比较普遍。
  
  (六)京津冀法治协同发展工作推进中存在法律风险。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下,京津冀法治协同发展战略应当遵循法治的要求,以法治方式逐步推进。但是,囿于战略目标、任务的现实设定,具体贯彻落实就很容易落入目标导向的工作推进模式中,特别是在非首都功能疏解方面,因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容易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行政诉讼风险点多,滋生腐败案件的风险大,劳务与商事合同纠纷数量增加。
  
  (七)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协同发展需要科学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将各方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并在立法层面予以共同保护,才能确保各方利益的均衡发展。从世界都市圈发展史上的成功经验来看,都需要从立法立法层面进行统一规划协调。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二元制”立法体制。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京津冀区域的直辖市与较大的城市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而各省级的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受经济发展差距、利益诉求差异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河北省很难与北京、天津在平等、公开的机制下协同发展。我国《立法法》所构建的立法体制中,区域立法协调机构从权限、职能上都不符合需求。2015 年《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但进一步的协同机制还需要探索和创造。

  (八)跨区划管辖案件还处在探索阶段。京津冀三地的协同发展,是对于发展资源整合、各取所长的一种发展模式,而跨地域审判也是对于审判资源的一种整合,结合审判专业化、专门管辖以及三地的发展侧重点,能够将各地的审判优势发挥到最大。跨区划进行案件管辖目前仍然处在论证阶段,已经滞后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

  (九)法律标准化还存在一定的壁垒。京津冀协同涉及两个直辖市和一个大省,由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性,在合作中必然存在着法律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贯穿与区域立法、司法裁判、行政执法各个方面,从而严重影响着京津冀的区域合作效果。首先京津冀地区存在区域法律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各个区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对于某些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依然存在,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地方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次执法和司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在某些执法方面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这些现象也会影响京津冀区域合作的深入开展。

  三、京津冀法院协同发展遇到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刘金诺《法治指数中国化研究》辽宁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论文]京津冀三地政治地位不平等。三地政府都同归于中央直接领导。三方互不隶属,有着形式上的地位平等。但在事实上,北京作为首都,是中央政府所在地,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全国的政治中心,加之历史原因,使北京成为政治、文化、科技等多个领域的核心区域,占据了优势的权力资源、政策资源、公共服务资源,而且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吸引资源的能力也随之提高。天津市作为北方中央政府直辖市,被中央政府确定为北方的经济中心,在某种程度上京津两地的经济能力均远高于河北省,两者的特殊地位将河北省众多的产业资源、人才资源、科技资源吸引到京津。河北为京津两地的发展特别是为了促进北京的发展被动的付出了巨大的牺牲,然而却难以获得相应回报,甚至越来越无法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造成了严重的发展不均衡。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一直缺乏有力的调整措施,尤其是法治上的空白使京津冀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北京认为造成自身人口膨胀、雾霾频现、交通拥堵和房价高涨等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其集聚了过多的非首都功能,资源环境承载力严重不足,迫切希望通过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大城市病”问题。天津则希望将北京的技术研发优势与天津的产业化优势相结合,利用北京的科研成果对天津传统产业进行提升。河北希望建立京津生态补偿机制,承接北京某些服务业,共建区域性技术贸易市场、科技园和创新服务平台,并能建立总部经济聚集区。京津冀三地对协同发展主要方向差别明显,北京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疏解非首都功能时,未提及对河北、天津的环保利益补偿; 天津也没有谈到对河北的生态补偿; 河北则希望在自身为保障京津生态环境,放弃一些发展机会的同时,建立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及法律保障体系。

  (三)审判资源与审判队伍发展不均衡。 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地域因素影响等原因,三地法院还存在审判资源分配不平衡,审判队伍的发展不同步的现象产生,制约了审判水平的平衡发展,从而导致司法标准化存在障碍。

  四、构建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机制对策和建议

  (一)借鉴成功经验加快跨区划管辖制度建设。全力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机制,形成以服务为重点,辐射地区,“巡回收案+实体审判”双轨并行的新格局,区位优势,充分发挥跨地域管辖特色,巡实现了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提供“无缝隙衔接服务”。借鉴成功经验,京津冀可以在知识产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建立跨区域管辖制度。同时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积极进行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的“三合一”工作,破解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壁垒。

  (二)[ 常敏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5年10月]推动京津冀区域协作送达联动。送达难,异地送达更难。在京津冀异地送达过程中,若采取委托送达方式,一般效率低、效果差、存在不规范送达的情况;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则耗时长、成本高、易被滥用,送达严重制约案件审判的效率。建议探索在京津冀地区构建“互联网+”模式下的送达协作机制,由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借助一体化平台,出台专门的三地协作送达司法文书的制度;由京津冀三地高院建成专门的文件传输互联网系统,设置专门的用户名和密码,审判人员登陆后可以向受托法院指定邮箱传输相应文件。受托法院下载文件后直接进行送达。送达完毕后,通过网络回传送达手续。

  (三)采取措施遏制京津冀跨区域执行中的隐性不协助。当前在京津冀跨区域民事协助执行领域,协助义务主体显性抗协助执行请求的情况已不多见,但消极协助、隐性不协助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自身免责的功利性考虑、业务量的均衡分考量及懒政思维等诸多原因,实践中跨区域协助义务主体多以内部规定不允许协助、不能协助为由委婉地拒绝协助请求,甚至许多执行人员都已见怪不怪地默认了这些内部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协助执行秩序,应当以审执分离改革为契机,将协助义务主体对抗协助请求的内部规定进行统一的清理,明确执行员的身份地位,探索“执转破”的路径通过公法契约的形式细化执行联动机关的责任,并加速建立信息共享的互联网执行。此外法院系统应当在三个领域之内完善相应的制度化建设:建立跨区司法协调机制,包括建立全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等;建立跨区诉讼保障机制,包括完善跨区管辖机制、跨区保全机制、跨区取证机制等;完善诉后司法保障制度,包括完善判决的跨区执行制度、执行中联合执法制度、跨区上访的防控制度等。

  (四)杜绝各法院单纯为了建品牌、出亮点而搞司法协作。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应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上级法院对辖区法院的协作要予以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司法的中立地位、既有的管辖制度决定了法院司法协作只能是常态制度的补充。另外要消解司法地方化的影响。造成跨区域司法协作难题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驱动的司法地方化。因为地方法院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可以在司法信息、职权手段等方面实现互享,进而在本区域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之间平等对待,改变了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司法消极主义做法。而司法地方化的破局需要法院脱离地方干预的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推行之前,京津冀法院完全可以依托互相协作的方式,就解决跨区域司法难题达成默契。因此,无论是消解司法地方化,还是遏制司法行政化的加剧,都要促进公正、高效与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此外各地法院司法协作要互相借鉴成功做法与经验,进而提升协作的整体水平。京津冀法院的司法协作要主动依靠信息化,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也就是说,法院司法协作的机制完善,离不开信息化技术的同步保障与大力支撑。

  (五)统一京津冀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统一司法标准和执法尺度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障。京津冀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之所以存在司法标准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由于各个地方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存有差异,由此导致出现立案标准不同以及司法观念的形成不同步等现象,司法统一性的难以实现依然受制于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设计。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统一京津冀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工作。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机制中应基于公平原则考虑立案标准的问题。通过广泛交流与协商,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对立案标准进行统一性的回归改革,力求在司法统一的前提下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消解区域内地方法院在立案标准上的差异性。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京津冀范围内的各地法院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免裁判标准不统一现象的发生。建立区域内法院审判工作的定期交流机制,主要围绕近来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疑难案件展开广泛的交流与讨论,力争在司法审判的尺度掌握方面达成统一的共识。定期开展京津冀法院间的专业研讨会,专门针对区域内特定案件的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问题,展开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从而在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达成共识。深入推进京津冀区域性案例指导制度。京津冀各法院相关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研究,搜集整理具有审判指导功能的案例,找出其中具有指引和规范价值的内容,归纳裁判要点和法律适用规则,为类型化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奠定基础。

  (六)[ 咸胜强、原晓爽《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与审理制度研究》《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加强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的机制建设。建立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联席会议机制。从当前我国区域协作的实践来看,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是各区域法院司法协作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联席会议机制的运行适合于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实践发展的各个时期,特别在发展初期在政策引导和立法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引入联席会议机制对法院司法协作的常态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联席会议机制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其在构建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中的重要地位。联席会议机制包含的内容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通过联席会议的平台建设,可使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发展中的问题有充分讨论的空间。联席会议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就区域司法协作领域发展中的难题展开充分讨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将会议讨论的重点与难点转化为促进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进而将讨论的主题与结论上升为联席会议文件或者区域司法协作协议。通过文件的形成或者协议的共同签署,使得该区域内的法院司法协作实践在统一的规则制订下规范有序地进行。此外应注意加强司法协作联席会议本身的会议机制建设,即会议定期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主体的轮流制度安排以及后续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等,从而促进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会议机制的长效性和稳定性建设。建立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信息共享机制。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当前几乎所有的改革领域都涉及信息传播与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的改革也不例外。区域式的联动发展本就要求在信息机制的建设方面做好相应联动工作,在信息就是话语权的时代,区域内各地法院的合作发展更需要建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之上,从而消除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话语权不平等现象。具体到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领域,区域内的司法协作需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司法资源共享、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地方间司法资源优势互补。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方面要做好对区域司法协作信息的宣传推广工作,定期通过微信、微博及官方网站的形式一方面对区域司法协作政策立法方面的整体工作的广泛宣传,对一定时期内涉及本地区司法协作具体实务工作的必要的宣传与报导。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区域内各地法院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宽广的信息交流平台来构建数字化的区域司法协助信息共享机制。在区域内地方法院的内部系统中建立信息查询平台,从而使各协作法院内部能够形成平稳有效的信息查询机制,各协作法院也要对外建立起对广大公众和社会开放的司法信息查询平台,从而有利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到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的实践中来。

  (七)建立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工作的监督评估机制。有效的监督对于机制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可考虑建立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的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督评估方案与办法,使司法协作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建立事中监督评估机制。针对法院司法协作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和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与评估,对监督评估主体的设立、监督评估方法的设定以及监督评估结果的考量与相关处理机制都应通过各地的立法或协议来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针对法院司法协作过程中存在的个别法院不配合等问题要及时做出跟踪评估。要建立事后监督评估机制。这一部分的监督评估主体应是多元而广泛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法院本身。可尝试成立专门的监督评估部门,以司法监督的专业性来保障监督评估的效果;同时也要探索建立以法学专家智囊团为核心组织力量的社会监督评估组织,从而以社会第三方的监督评估力量来对京津冀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进行补充和修正,进一步增强监督评估的效果。

  (八)京津冀法院在服务大局上应具体体现在法治环境指标筛选和设计上。不同地区的发展阶段不同,法治条件和指标不可能完全一致,内在规律、同其他社会因素关系等而有别。不能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现实因素,一刀切地采用同一套指标体系或者同一个权重系数。具体到河北省,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中等水平,产业结构存在低端和重复的一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对于河北省跨越式发展尤其重要。京津冀法治建设应为京津冀大局服务,指标体系设计上也应得到体现,立法指标中注重经济立法、劳动法细化、鼓励民间投资、企业破产法细化等;做到一视同仁,打造文明、开放的京津冀法院形象,注重京津冀产业升级中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维护和谐稳定、对民间借贷案件处理应领会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执法中对环境保护责任覆盖率、投诉办结率的强调以突出当前京津冀环境问题的紧迫性、重要性等。指标之权重系数也同服务大局相关。根据京津冀实际发展阶段和大局需要设定指标权重后,需要进一步加权求和计算,以期得出相对可靠的京津冀法治指数并完善法治指标体系。目前关于京津冀法治环境评价指标的探索研究已有不少优秀成果,具体指标组成的地方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类似的研究成果值得学习借鉴,这对于京津冀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大有裨益。应增加法律监督等项目,应更切合京津冀实际,应对立法民主性情况、涉及京津冀法治保障立法等充分反映;执法指标中环境保护、产业升级和承接转移等方面应进一步体现出来。我国先进省市有关法治环境量化的探索成果值得学习,也只有在同兄弟省市的法治环境对比中才能更清醒地看到自己所处阶段、存在的问题。可以组成“京津冀法治实施工作组”,前往我国法治先进省市考察调研或邀请专家学者组织参加京津冀法治研讨会形成论文集引发广发关注和讨论,集思广益。

    结语

  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属于相关关系范畴,其可信度、有效度需要我们动态地把握,而实际应用也必须结合京津冀法院环境开展实地调查研究、评估。掌握一手调研资料后,进行抽样分析、层次分析、相关关系分析,综合分析后或可得出有意义的指数。也希望更多的法院同仁参与进来,共同推动京津冀法院协同发展的早日实现。(作者单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注释

  1、薄文广、陈飞 《京津冀协同发展: 挑战与困境》《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2、孙久文、李坚未《京津冀协同发展影响因素与未来展望》《河北学刊》2015年第4期

  3、仇立平《上海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理论和构想》《社会》2003年8月

  4、彭国甫、李树丞、盛明科《应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权重研究》中国软科学

  5、刘金诺《法治指数中国化研究》辽宁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论文

  6、常敏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5年10月

  7、咸胜强、原晓爽《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与审理制度研究》《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
 
  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