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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不规范问题应引起重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1/3/26 字体: [大][中][小]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村委会证明被当事人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而广泛地运用于民事案件中,几乎涵盖了法院所涉及的全部常见类型的案件。特别在农村地区的诉讼案件中多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要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夫妻感情状况和与案件有关的其它事实等。但是现实状况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存在和出现诸多问题,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紧密联系辖区群众,了解基层群众情况,对帮助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完全否认村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这种不确定状态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基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存在的问题

  (一)村委会证明的形式自由不规范,随意出具身份、地址等不严谨材料。由于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有时直接在当事人自行书写的材料上加盖印章,以致出具的证明材料缺乏真实性。这使得有些文书出现如下问题:无出具某项证明内容的主体资格、内容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经办人员不签名、多个村干部分别为当事人出具不同内容甚至完全矛盾的证明等。

  (二)村委会证明的内容广泛,不论何种纠纷,只要当事人要求村委会写个证明,村委会的干部几乎都不会拒绝,所以不管是不是村委会的职责范围,也不管当事人出具证明的目的是什么,只要不是明显不属实的内容,村干部都会答应。更有甚者随意在调查笔录中作虚假陈述,导致证明内容失真。

  (三)村委会出具证明的语言逻辑关系混乱,多用地方方言,甚至出现错别字和歧义字,给人产生理解上的错误。

  (四)随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作为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受利益驱使,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并不甘心退出代理,怂恿当事人向基层村委会申请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而基层村干部碍于情面,认为不是原则问题,在未对公民代理人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随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服务大开方便之门。

  二、规范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的对策和建议

  鉴于目前村委会证明在法院民事审判中的大量使用,以及村委会印章有效管理机制的缺失,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村委会的证明行为,提高村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

  (一)从证据判断角度着手。对于形式方面,审判人员应从该证明的来源、制作途径、制作条件等方面审查村委会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判断该村委会证明证据能否从形式方面作为证据被采信。还可以从村委会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上判断真伪。

  (二)主动启动调查收集证据程序。对于遇到村委会不负责任出具证明,而法院难以判断证明真伪的情况,可主动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调查取证以查明事实真相,判断村委会证明的真伪。对某些涉及案件定性、对当事人有极大的利害关系的关键村委会证明证据,法官应主动调查核实,做到证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一致,以帮助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可要求村委会证明要有两名村干部亲笔签名,重要的材料可要求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三)制裁恶意妨碍诉讼行为。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应该果断大胆地运用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以出具虚假证明等形式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打击,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四)正确把握村委会证明的效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完全等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文书证,是基于承担的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责。但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则不能完全具有书证的效力。原因有两种:一是村委会基于工作职责而出具的证明。村委会出具这种证明的依据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村民事务组织管理活动的记载。这类证明来源于村委会履行职责活动,其效力基本等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文书证,可作为书证对待。二是村委会某个成员依据自己的感知以村委会名义出具的证明。这类证明所涉及的内容是村委会管理职能以外的事项,来源于村委会某个成员对案件特定事实的个体感知,村委会并没有以基层组织名义参与其中,与村委会职责的关联性不大。所以它实质上是村委会某个成员自己的证言,只不过这种证言是以村委会加盖公章的形式出现。诉讼中不能将这类证明作为书证对待,应作为证人证言对待。但是如果村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过调解,并有记载,村委会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记载而出具的涉及对当事人感情状况的证明,应当作为书证对待。

  (五)加大对违法使用村委会印章故意出具虚假证明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从法律层面上对村委会印章管理予以规范。由于《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印章的管理、使用及责任追究未予明确,建议在立法上对村委会印章的管理、使用进行规范,使之有章可循,并进一步明确印章管理、使用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必要时应视情节追究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其授权使用印章者的法律责任,对以出具虚假证明等形式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打击。

  (六)加大司法建议力度、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村委会在印章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村委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乡镇政府加强村委会印章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促使村委会形成对印章的良性管理机制。村委会还要注重后期监管,对证明材料进行编号,建立留存备案制度,若发现当事人未将证明材料用于指定用途,或证明材料出具有误等情形,及时宣布该证明材料无效,并告知相关单位。(作者单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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