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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姜凤  日期:2022/4/22 字体: [大][中][小]

    购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导致货款迟迟要不回来,这可怎么办?本案中的A公司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共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但购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A公司已将被告订购的货物以快递的方式交付完毕,并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

    不久前,因B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是怎么判案的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风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因引起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过支付货款的义务,诉讼时效应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开始计算,故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官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相应货款。

    法官提示: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其具有督促权利人、保护义务人和维护秩序的重要作用。权利人在知道权利受损后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应当及时收集诉讼时效及其他相关证据,以免因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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