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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男子索赔15万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园  日期:2022/11/2 字体: [大][中][小]

    因为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对自己遭受的精神伤害进行赔偿。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判决结果如何?

    案件回顾:

    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女士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女士与王先生一起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先生得知王女士已做绝育手术,李先生及其母亲一度要求王女士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女士拒绝。李先生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女士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女士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女士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后二人发生矛盾,王女士分别于2021年、202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现李先生认为,王女士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先生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女士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先生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先生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是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

    因此,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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