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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内开改成外开,可能构成侵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2/12/9 字体: [大][中][小]

    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

   日常生活中,邻里间难免“磕磕碰碰”

   但若越界,可能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刘某和被告王某是同楼层“门对门”的业主,小区交付时,两套房屋的入户门均为朝内开,被告的是内开门,两家共用一条过道。
被告装修时,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积的考虑,想将入户门设计为朝外开,改造前,曾征询原告意见,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但考虑到装修需要还是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在入户门向外全开的情况下,会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其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将房屋入户门恢复成朝内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入户大门呈垂直对面状态,原告通行必然经过被告家门前共用的公共通道,但被告王某入户门外开,显然妨碍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王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排水、通行等行为而相互间给与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邻里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这样才能够让生活得到许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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