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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楼道摆放杂物,违法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2/12/14 字体: [大][中][小]

    家门口摆放的鞋柜

    楼道里放的婴儿车、滑板车

    楼梯口堆叠的纸壳箱、塑料箱……

    其实,不仅潜藏着安全隐患,侵害业主共有权益

    而且可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本案情:

    孙某和王某系某高层小区邻居,因王某在门口及过道公共区域放置鞋柜、车子、箱子等杂物,孙某多次与其交涉,并向物业及相关部门投诉,但王某仍未清理鞋柜等杂物。无奈之下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限期清理消防通道所有杂物,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并排除对孙某日常生活的妨碍。

    法院了解案情后,充分向王某释法明理,使其明确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最终,王某表示已经将鞋柜等杂物进行了清理,并当庭签署承诺书,今后不在公共区域堆放各种杂物,孙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故而,所有业主均应依法使用住宅内通道,保持过道通畅,方便邻里通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法官说法:

    小区楼道的环境治理,需要每位业主养成文明习惯,形成文明素养。要让守护楼道整洁,成为大家的自觉行为,共同守护小区的文明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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