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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时 继承人诉公司要求知情权 法院促调解现司法温度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金光日 仇林  日期:2022/12/14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加大调解力度,使双方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李先生意外离世,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李先生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女儿五人因对李先生生前入股的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书面申请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资料,某公司不予配合,后原告五人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

    法院裁判:

    承办法官经阅卷了解到,某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问题并无特别规定,考虑到案件调解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合作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且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承办法官经确认案涉股权的继承问题后,于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现场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某公司表示会积极配合保障五原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至此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上述规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拥有的是完全股东权利,包括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及享有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法律仅仅规定了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的继承作为限制性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因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应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为前提。本案中,李先生生前是该公司的登记股东,五原告作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且在公司章程并无限制性规定及其他继承人亦未对其继承人身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五原告从李先生死亡的次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依照上述规定享有股东知情权。(作者单位:和龙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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