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疫情当下,收入变得不稳定,签订合同之后无法履行也成了失业人群的无奈情况。近期,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位纠纷案件,本诉被告A反诉本诉原告B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反诉原告A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
法官说法:
就金钱债权债务而言,不存在履行的客观不能和法律不能,以及履行负担过重的问题,债务人有没有能力履行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因此,对于金钱债权债务,不存在需要对违约方提供合同解除权的救济问题,而对于非金钱债权债务则不然,有时,强迫非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非金钱义务,不仅使违约当事人在困苦中越陷越深,而且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不如大家都从毫无意义的合同中解放出来。
在我国,并没有明令禁止违约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580条第2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此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受损害。
在违约方已经不能履行合同(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的情况下,虽然有权援引民法典580条第1款来对抗守约方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无法请求终止合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确拒绝行使解除权,违约方想申请终止却无法律依据。因此形成合同僵局。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利于破除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根据九民纪要相关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
1.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或者 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选择故意违约,将诱发道德风险,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行为获得收益)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目的在于纠正利益失衡现象,进而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最终目的是实现实质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拒绝行使解除权,通常是违反诚信原则索取高价,法律应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6年第6期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