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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思妤  日期:2023/1/6 字体: [大][中][小]

    7岁的小铭平时十分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家的玻璃,一日,小铭看到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小王见状便和小铭说:“你有本事把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铭听完当即就捡起石头砸过去,导致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小铭父母要求赔偿,小铭父母便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但后来得知是小王教唆小铭砸碎玻璃的,便要求小王赔偿,而小王拒绝赔偿,说自家小孩惹得祸当然自家负责。

    那么,镜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官说:小铭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小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小铭的法定监护人来负责,而小铭砸碎镜子的行为是由小王教唆所致的,因此镜子的损失应该由小王来承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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