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方圆普 法详细内容
普法时刻|肖像权受到侵犯该怎么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思妤  日期:2023/1/9 字体: [大][中][小]

    某展览馆为宣传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与妇产医院联合主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医院提供的五年前该医院为研究优生优育相关内容而给青年妇女小孙拍摄的一张怀孕到生产的私密照片,在未取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展出期间,小孙的父母看到女儿的照片被公开展出,其母气得当场昏倒在地。其父非常生气,并与展览馆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之后又多次要求主办单位将其女儿的照片底片和印出的照片全部销毁,但遭到主办单位拒绝。因此,小孙及其父母要求展览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起诉到法院。

    那么,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侵害了刘某的何种权利? 谁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说: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只能由自己处分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公开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应共同承担责任。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未经小孙同意做出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小孙的肖像权,而且还侵犯了小孙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