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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合同,红娘巧牵线 结连理,媒人扔过墙——青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诉前纠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俊红  日期:2023/1/14 字体: [大][中][小]

   “谢谢法官,2000块钱的中介费我们要了好几个月没要来,还是法院办事效率高啊!被告给了钱,我们撤回立案申请吧。”2023年1月11日,青县某婚介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在电话中向青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诉前调解的法官连声道谢。

    有句俗语说:媳妇进了房,媒人扔过墙。青县人民法院刚刚诉前化解的这起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恰恰印证了这句话。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青县某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21年3月10日与作为甲方的未婚男青年张某雷(化名)签订了一份婚姻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在一年之内为甲方介绍相亲人数不少于8人,甲方于签约时首付服务费3999元,无论是否相亲成功,婚介费一律不退。婚介服务成功后7日内,甲方再一次性支付服务费2000元。这里的“婚介服务成功”包括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异性已领取结婚证或者举行结婚仪式等几种情形。合同签订后,男青年张某雷支付了3999元服务费,后先后与原告介绍的两名女性见了面,过了一段时间,其与第二个见面的女性登记结婚了。原告知道此事后,向被告追要合同约定的2000元服务费,但是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

    收到这个案件后,负责诉前调解的法官联系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询问情况。被告在电话中告诉法官说,他在与原告介绍的第二个女性见面后谈了一段时间,觉得不合适,就分手了。过了不久,又有熟人给他介绍对象,还是之前见过的第二个女性,两人又处了一段时间,觉得还行,随后不久就登记结婚了。被告认为他婚恋成功并不是源于原告的介绍,所以不同意给付这2000元。

    针对被告的说法,法官仔细研究了双方的合同,其中在“婚介服务成功”标准中有一条明确写明:“经乙方牵线,甲方擅自脱离乙方服务,私自与乙方介绍的异性联系,约见相处的”。法官告诉被告:“你们双方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地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依据合同履行。如果所有被服务的人员都用这个理由抗辩,那么婚介所就不会有介绍成功的案例了。既然你和你妻子确实是经过婚介所介绍见面的,两人相恋后结婚了,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这2000元服务费,否则就是违约。”

    听了法官的一席话,被告说跟家人商量一下再作答复。之后几天之中,被告的妻子(也就是婚介所介绍的第二个相亲女性)几次和法官沟通联系,法官耐心给她做工作:“你们能够彼此相爱结婚,当然是两人的缘分,但是婚介所的付出也功不可没。结婚是人生中的大喜事,却为了2000元的婚介费打官司,给婚姻添上一道不愉快的色彩,影响心情,非常不值。如果不同意诉前调解,那么原告立案后,你们双方为此到法庭上诉辩质证,对原告来说是工作的一部分,可是对于你们来说却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有意思吗?而且你们的抗辩理由很有可能不被审理法官采信,你们面临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诉讼费,你觉得上算吗?老话有说,媳妇娶进房,媒人扔过墙,这是讽刺有的人过河拆桥。你们想想你们的做法合不合适?”

    两三次沟通之后,被告不再强调理由了。法官趁热打铁,询问原告收款账户后,告知了被告,被告于1月11日将2000元中介费汇入了原告的账户,原告收到后,向法院撤回了立案申请,并再三表示感谢。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在立案之前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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