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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约财产应当返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刚  日期:2023/1/16 字体: [大][中][小]

    小磊与小竹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订婚,双方订婚时小磊家向小竹家支付6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在举办民间婚礼当天,小磊又给付小竹1万元礼金。因小竹悔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已无结婚可能,小磊将小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庭审情况:

    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小磊经人介绍与小竹相识,双方在订婚时,小磊向小竹支付6万元现金作为彩礼。举办婚礼时,小磊父母给付小竹1万元。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直至双方分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小竹分两次给付小磊计8000元。

    审理结果: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小磊小竹按习俗订婚,小磊父母给付小竹家6.2万元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小磊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现小竹家实际接受了彩礼,故应由小竹及小竹家返还彩礼款。鉴于双方举行了婚礼仪式且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对于小竹购买婚庆物品的支出及其与小磊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支出,应予以合理扣除。据此,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小竹及小竹家还彩礼4万元。

    法官说法:婚约彩礼返还纠纷、女方以结婚为条件索取男方彩礼,双方同居生活,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应返还彩礼。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同居生活,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买而以另一方名义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男方依风俗习惯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登记结婚,解除婚约时女方应返还全部彩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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