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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打野味儿,判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田茹  日期:2023/1/2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猎捕野鸡案件,被告人郞某、李某某依法被判处刑罚,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某日,被告人郞某、李某某在珲春市查看养牛场过程中,郞某发现路边耕地内的野鸡后,便与李某某商定次日猎捕野鸡。次日,李某某驾车搭载郎某向珲春市哈达门乡各村附近的林区及耕地行驶。期间,郎某观察、寻找野鸡。发现野鸡后,李某某停车,郎某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口径枪和子弹进行猎捕,并将猎捕到的野鸡放到编织袋中,猎捕过程中郎某共计击发六枪,非法猎捕野鸡四只。二人在猎捕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野鸡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鸡形目雉科雉鸡。

    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郎某、李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寄语

    本案中,被告人郞某明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为了寻求刺激,开枪打死四只野鸡;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是违法行为,依然为玩儿和吃野味,铤而走险,两名被告人双双获刑。

    枪支弹药系国家严格管控物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私藏、贩卖、走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有违反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野鸡(雉鸡)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请广大群众千万谨记,不要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将受到依法严厉打击。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非法猎捕或收售野生动物、涉枪等行为,请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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