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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妻子终止妊娠不满半年 丈夫起诉离婚怎么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米热班·图尔迪  日期:10/10/2024 字体: [大][中][小]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麦某的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麦某诉称,与被告塔某于2023年12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婚后,因双方家庭观念差异较大,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塔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其于2024年3月底进行过终止妊娠手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于2024年8月到本院起诉离婚,距离被告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裁定后,法官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析理,原告表示待被告身心健康全面恢复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婚姻关系,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官说法:

    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的重任,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终止妊娠后一定时期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较为虚弱、需要照顾的状态,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可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针对男方起诉权的推迟,只涉及程序问题,并未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诉权与离婚自由。本案裁定充分遵循“女性特殊期间应予特殊保护”的原则,给予妇女法律上的“暖心呵护”,积极践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平衡男女地位平等与女性特殊保护、切实追求实质公平的共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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