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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2019浙江省“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大幕今日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徐小军  日期:2019/4/23 字体: [大][中][小]

  4月23日,2019浙江省“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在省人民大会堂召开。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副省长王文序,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龚亚麟出席会议并致辞,省政府副秘书长傅晓风主持开幕式。

  会上,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18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附后)和《2018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附后),阿里巴巴集团等企业联合发起《保护知识产权倡议书》,杭州高新区(滨江区)区长李志龙、中国计量大学学生李丛山分别代表地方政府和知识产权志愿者发言。

  龚亚麟副主任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浙江在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取得的显著成效,成绩很大,亮点很多,走在全国前列。他表示,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知识产权量质并举、法律体系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运用能力不断提升、国际合作交流不断加强。他号召,各地要依托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结合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需求,推出契合度高、群众期待的知识产权政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优化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使得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推动区域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王文序副省长在致辞中表示,要进一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打造知识产权生态最优省,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最大限度地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她强调,一是要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浓郁氛围,厚植“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知识产权文化,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成为根植全社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切实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通过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强企工程,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全面优化我省知识产权政务环境、保护环境、运营市场环境和事业发展环境。三是聚力增强全社会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使命与担当。要按照新时代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总要求,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生态优化行动,坚决查处和打击侵权行为,不断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永明教授作了题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主旨报告,从新技术革命、高水平对外开放视角研究探讨了新时代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面临的趋势和挑战,提出了新时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举措。

  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有关部门、企业,知识产权律师、服务机构、大学生志愿者代表,以及中央和省级有关媒体近300人参加开幕仪式。

  开幕式还举行了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师、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出征授旗仪式。据悉,“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我省将组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巡回演讲、百家代理机构服务千家企业等知识产权公益活动,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2018年,浙江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全省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3.2万件,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总数达到198万件,居全国前三位;全省实现专利质押登记额102亿元,商标质押金额82.2亿元,5项专利获第20届中国专利奖金奖,占全国的1/6;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全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5549件,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建设,互联网领域“云剑联盟”打假专项行动,得到汪洋副总理和全国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全省商标受理窗口扩大至7个,专利优先审查初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序列,是全国唯一实现设区市全覆盖的省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稳步推进。(徐小军)

  (新闻附件一)
  2018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

  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浙江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全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聚力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着力优化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发展指数连续第五年保持全国前五位,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全面推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部署,浙江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省级层面知识产权机构改革,市、县(市、区)知识产权机构改革蹄疾步稳。重新组建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与市场监管工作有机融合,实现了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有效地提高管理效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了历史性重构。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省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法院印发实施了《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地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省检察院制定下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公平竞争创新创业环境营造工作。

  二、促进高质量创造

  全省发明专利授权量突破3万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6件,居各省区第二位,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1492件。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总数达到198万件,增长28%,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有效量达5236件。地理标志商标达224件。作品著作权登记量突破2万件。新增“浙江制造”标准559个,累计853个。新育成重大农作物新品种25个。“一种连续化稳定维生素 A微胶囊的制备方法”等5件专利获评第20届中国专利金奖,占全国的1/6,50多项专利获银奖、优秀奖,创历史最好成绩。34个品牌入围《2018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居全国第六位。中国轻纺城花样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办公室获中国版权金奖保护奖。组织评选2018年浙江省专利金奖15项、优秀奖30项,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12项。

  三、实施高强度保护

  (一)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2018年,全省法院系统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276件,审结25549件,同比分别上升27.37%和21.84%,“索菲亚家居公司与南阳索菲亚集成吊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三案入选全国五十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检察机关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108件155人,审查起诉270件516人;公安机关共立侵权假冒案件991起,破案7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名,涉案金额逾5亿元;市场监管系统探索建立浙江省重点商标协同保护机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339件,罚没款9981万元,案值9832万元。处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纠纷案件10.2万起,立案查处专利违法案件14089起,其中专利侵权案件12939起、假冒专利案件1150起;版权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36起。杭州海关引导全省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海关备案2102项,累计查扣侵权货物824批次,货值近1500万元人民币。

  (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建设,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义乌小商品城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通过验收,全省共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家、快速维权援助中心3家、维权援助中心5家,省级维权援助中心22家。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快速推进,宁波、温州、义乌、台州等地相继成立知识产权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全省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知识产权纠纷7021件,调解成功率超过60%。浙江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正式成立。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联合探索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成效显著。牵头长三角、泛珠三角、东三省、京津冀等21省市开展互联网领域“云剑联盟”打假专项行动,首创运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思维、政企深度合作打假新模式,得到国务院汪洋副总理的充分肯定。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网剑”、“溯源”、“净化”行动,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源头追溯力度,立案查处商标案件122件,捣毁制假窝点14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3起。深入开展“雷霆”专项行动,处理电商专利纠纷案件10.2万余起,省际间通过协作机制处理的线上案件13787起。省版权局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标准化、制度化。省公安厅实施云端打击行动计划,开展“云鹊”、“保知护企”专项行动,成功侦破“知名品牌围巾案”等典型案例,获国际刑警组织的充分肯定。杭州海关开展中俄海关世界杯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龙腾”专项行动,查扣侵权商品5.8万件。

  四、推动高水平运用

  杭州市成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全省实现专利质押登记额79亿元、服务企业452家,商标质押登记644件、金额82.2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0%。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研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省发展改革委以“城市数据大脑”、“新一代超大规模计算融合操作系统”、“计算机视觉人工智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等大型项目为抓手,大力推动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省经信委印发《关于深化重点产业技术联盟培育工作的通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制定发布了《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18-2020)》,明确要求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省知识产权局启动省级企业运营类导航项目14个、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2个,首批17个专利战略推进项目通过验收并面向产业推广运用。深化推进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获评2017-2018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程示范项目年度考核优秀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启动“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建设,汇聚医药领域专利3300余项,科技成果1600余项,促进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省市场监管局围绕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和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培育和实施一批数字经济领域的先进标准。部署实施“地理标志商标助力强企富农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丽水山耕”品牌建设,“丽水山耕”品牌产品销售额超过40亿元,丽水市拥有农产品自主商标的企业达2378家,拥有有效农产品注册商标4239件,参与丽水山耕母子品牌运作的企业超过300家。

  五、推行高效能管理

  推进区域示范创强。全省11个地市全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序列,是全国唯一实现设区市全覆盖的省份,67个县(市、区)开展了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省市场监管局推进商标品牌示范评价工作,新评价示范乡镇4家,示范街道17个,示范企业91家。制定《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等5项办事服务省级地方标准,不断完善“最多跑一次”改革标准体系。首次开展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标准化建设专项考评,建立实施全国首个标准化地方统计制度。全球首个ISO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户杭州,温州市和台州市入选全国‘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首批试点城市。积极开展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设,市、县两级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不断加强。搭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全省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应对体系。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6家、优势企业72家,新认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154家、商标品牌示范企业91家。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联合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推动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并购、股权流转、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全省累计1010家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专利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总量达1016家。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项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实施品牌战略,“品字标”企业达到556家。省经信委开展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强化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评价。省人力社保厅以高层次人才引进、博士后管理等抓手,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工作力度。杭州海关持续实施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16家自主知识产权型企业入选海关总署重点培塑名录,企业总数达26家。

  六、实现高标准服务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专利优先审查初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效率提升50%,专利质押登记实现全流程网上服务。商标品牌便利化改革成效显著,新增商标受理窗口1个,累计7个,义乌获批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受理业务。组建商标品牌专家顾问团,助力企业商标品牌战略。省司法厅推出之江法证“智慧浙里存”全省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累计指导34家公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存证、取证服务,遴选培育了一批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机构。推动成立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全省开展互联网公证服务机构达到33家。省市场监管局设立具有司法资质的电子数据取证中心,为全省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司法保障。省版权局设立阿里巴巴版权服务工作站。省贸促会依托经贸摩擦预警平台,引导外向型企业注册境内外商标,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杭州高新区成功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首批4家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启动建设。全省专利代理机构109家,分支机构98家,新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2家,累计10家。省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二期启动建设,累计服务企业超过10000家次。全省律师全年共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7636件,办理知识产权非诉讼法律事务2395件,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量同比增长27.3%,涉及标的12.74亿元。英普、永鼎、亿维、秉格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年创收均突破千万元。全省公证机构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业务29687件,同比增长46%。

  七、知识产权环境持续改善

  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组织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与上海、江苏联合签署《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框架协议书》。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5.10”中国品牌日宣传活动,发布《2017年度商标品牌发展报告》,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集中宣讲。省版权局举办第六届“知识产权杯”创意设计大赛。省法院开设“浙知析法”专栏,举办“三知论坛”。省教育厅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在省编德育地方教材《人自然社会》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的知识产权”、“知识有产权”等相关内容。组织开展第四届浙江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2018年度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11个。省司法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开展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巡回演讲公益服务活动,开展为期一年的“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300余场,受众超过2.5万人次。杭州海关“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义乌)”推出“一带一路与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力量”等专题展示项目,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务宣传与公益培训,受众7000余人次,并被外商投资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综合效应最佳实践奖”。

  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人才培养。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多家单位签署《关于共同推进商标品牌国际化的合作协议》,组织开展“Zhejiang Made国际合作行”活动,以点带面,推进商标国际合作。以浙江自贸区等品牌企业为重点,开展马德里商标注册宣传培训。举办义乌国际小商品(标准)博览会,打造标准国际化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作用,面向企业、市场培训知识产权实务人才5500余人次。省版权局组团对芬兰、瑞典等国家开展交流访问,成功举办浙版图书海外“百柜工程-悦读浙江”活动。省教育厅不断完善高校人才培养方案,深化知识产权学科专业建设。省人力社保厅加大知识产权在人才评价中的比重,对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加大专利、标准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省司法厅组织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员选聘,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技术专家、知识产权评估专家、退休法官、资深律师中选聘专兼职调解员。

  (新闻附件二)
  案例一: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来源:浙江省高院)

  【关键词】新类型案件,数据加工,个人信息保护

  【案情介绍】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美景公司)因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12月18日审理终结。

  淘宝公司通过对网络用户浏览、搜索、加购、交易等痕迹信息进行数据抓取、深度挖掘、整合加工形成衍生数据产品“生意参谋”,面向淘宝、天猫店铺商家提供付费服务(标准版900元/年及专业版3600元/年),帮助商家实时掌握市场行情,改善经营状况。淘宝公司与付费用户各自的权利义务由登载在相应网站的《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服务协议》约定。

  美景公司利用已订购淘宝公司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服务的商家所提供的子账户,通过远程登录的技术手段直接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实时数据,以明显低于淘宝公司的价格分销与其他人,从中牟取商业利益。
涉案数据产品“生意参谋”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通过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后而形成的以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图形呈现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

  二、裁判要旨

  “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系淘宝公司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而形成的劳动成果,自身已成为了市场交易的对象,实质性具备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其所带来的权益,应当归淘宝公司所享有。

美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淘宝公司的合法利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行为正当性与数据资源权属判定的新类型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本案厘清了网络用户信息权与网络运营者经营权两者间的关系,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行为痕迹信息的安全保护责任,对于规范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厘清数据产业行业规则将起到指引作用。此外,对于数据资源的权利属性以及权利人获取法律保护的司法路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明确定论。本案判决以财产权为定位,首次通过司法判例初步划分了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资源的财产权边界,同时赋予数据产品开发者以“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属,确认其可以以此作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案例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来源:浙江省高院)

  【关键词】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

  一、案情介绍

  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抗公司)为开展维生素E生产项目,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公司)员工俞某购买技术信息,俞某遂将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生产技术信息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福抗公司。此后,俞某跳槽至福抗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将其从山东新和成公司私自拷贝的606车间技术资料以及从该公司车间主任梁百安处偷拷的603车间技术资料使用于福抗公司维生素E中间体的研发中。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公司)成立后,福抗公司的维生素E项目组转移至海欣公司,俞某也跳槽至海欣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海欣公司明知俞某和福抗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仍然使用俞某设计的工艺流程图、设备条件图等进行工程设计,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了大量维生素E产品。

  新和成公司以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某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判令福抗公司和海欣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维生素E及其中间体,立即销毁维生素E及其中间体的生产、实验设备;判令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某立即销毁其掌握的载有其商业秘密信息的图纸、技术文档。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裁判要旨

  1.法院可以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一方面,法院在此时已通过审理得出了确切的判断,保全错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被诉侵权人至一审判决前夕仍在持续大规模地销售侵权产品,一审判决送达后其行为很可能依然持续,从而导致原告市场份额不断萎缩的后果,故即使一审判决已经做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仍具有必要性。

  2.法院对涉密证据有权根据具体案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诉讼中的二次泄密。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一旦发生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很可能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故法院决定对涉密证据采取禁止复制的保护措施。同时考虑到涉密证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院为保障被诉侵权人的质证权利,向其释明可以为其查阅、摘抄证据提供便利,也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前来阅卷并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

  3.商业秘密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中,被告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设计图纸能够完整反映其制备维生素E中间体的方法和设备,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相关备案文件显示该建设项目已按获批设计完成施工和安装。被告辩称其实际设计与备案设计不同,应由其提供相应反证,在其无法提供有效反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备案设计认定被告实施了相关行为。
4.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法院根据从海关和税务部门调取的被诉产品销售数额,乘以权利人相应年份的产品毛利率,再乘以关联刑事案件评估报告认定的涉案技术在整个维生素E生产工序中的泄密比重51%,由此计算出侵权所获营业利润。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恶意明显,侵权情节及后果严重的,还可以类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同时,依法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制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重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所涉维生素E中间体的工艺流程和专用设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涉案时间跨度大,涉案当事人多。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500万元经济损失及22万元合理费用,是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疑难,即使在关联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仍耗费了大量精力审理本起民事纠纷。审理中的疑难要点包括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防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二次泄密、商业秘密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计算以及惩罚性赔偿的类推适用等问题。鉴于被告非法交易商业秘密的证据确凿,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巨大、影响极为恶劣,故法院在本案中类推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被诉行为的制裁力度,体现了保护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案例三: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庄河市乐保德厨电销售中心、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来源:浙江省高院)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计算

  一、案情介绍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公司)系涉案“老板”系列商标的权利人。2016年4月27日,老板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庄河市乐保德厨电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购买了两件被诉侵权产品:(1)吸油烟机(产品型号:CXW-218-T8)。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ROBAND标识及“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以白底小标贴注明商标持有人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老板电器),品牌运营商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乐保德公司),合作制造商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三都公司)。内附使用手册记载“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大陆品牌运营商厦门乐保德公司”。吸油烟机产品上亦标注ROBAND标识。(2)燃气灶(产品型号:KX603)。该产品的外包装标有ROBAND标识及“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注明商标持有人香港老板电器,中国运营商厦门乐保德公司,中国制造商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乐保德公司)。另,www.roband.net网站系由嵊州乐保德公司经营,该网站对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进行宣传和介绍,并对ROBAND系列产品及单价进行展示,包括:集成灶、油烟机、油烟净化器、燃气灶、消毒柜、蒸汽炉、烤箱、电热水器、然热水器、整体厨房等。

  2014年4月28日,老板电器公司向商评委申请撤销香港老板电器的第7308844号“ROBAND”商标。2015年4月9日,商评委作出《关于第7308844号“ROBA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该商标无效。2015年1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香港老板电器对上述裁定提出的行政诉讼,并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65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香港老板电器要求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的诉讼请求。

  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嵊州三都公司、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合理费用48523元。

  二、裁判要旨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尽可能适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计算相对准确的赔偿数额。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出于自身诉讼利益考量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也仍可以作为本案中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此外,侵权网站上的标价和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产品售价和利润的依据。

  三、典型意义

  损害赔偿计算难一直是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瓶颈问题。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系以法定赔偿方式认定损害赔偿数额,这既有受制于证据材料不足的原因,也存在法院对证据三性和证明标准把握过严,倾向于以法定赔偿方式简单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情况。本案二审充分审查了在案各项证据材料,在查明或推定侵权产品销量、售价及利润的基础上,以侵权获利方式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实现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的契合,体现了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


  案例四:杭州海关查获出口假冒“维密”香水案(来源:杭州海关)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和9月,金华海关在对两家义乌公司申报的货物进行例行开箱查验过程中,分别查获2400瓶(已给予行政处罚)和4080瓶香水。香水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但两票报关单上申报的商品中并无香水和随附通关单。通过比较两批香水的外形、香味、包装,办案关员判断,极有可能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假冒产品。经权利人维秘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确认,该批香水确系侵犯“VICTORIA'S SECRET”商标的假冒商品。9月,金华海关将案件线索移送义乌市公安局。

  2018年1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在阿里巴巴集团打假特战队协助下,警方从代理出口的报关公司和货代公司入手,揭开了一条由外籍人员下订单、国内不法分子秘密勾兑制造冒牌香水、报关代理人员伪造手续报关出货的产销链。历时5个月,一并打掉整条冒牌香水产销链条,捣毁大型生产窝点2处、销售经营场所5处、仓储窝点3处,查扣冒牌香水、润肤产品近6000瓶、半成品3.29万个、侵权品牌标识42.6万个、成套生产线一条、各类生产设备10余台、生产原料20余桶。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关、公安运用大数据实现全链条打击的典范。公安立案后,及时联合海关与阿里巴巴集团侦办案件,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追踪,实现了对造假源头、销售方、外贸公司、报关行等违法主体的全链条打击。同时,本案也是关企合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权利人维秘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成员企业,在第一时间出具商品真假鉴定书,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关企合作打击侵权行为作出了良好示范。第三,本案对实施不法行为的进出口代理主体实现追责。本案当事人货运代理人员明知外商采购侵权货物,仍实施货运代理行为,且在报关和案件侦办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干扰案件办理,浪费行政资源,最终因涉嫌伪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货代人员的惩处,体现了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行为的严肃性,对进出口代理企业与从业人员起到了强有力的教育和震慑作用,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案例五:浙江苍南“10.25”制售假冒标识、假烟网络案(来源:浙江省公安厅)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5日,苍南县公安局根据苍南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系部督案件,历经一年,成功摧毁涉及浙闽粤三省的特大制售假冒标识、假烟犯罪网络。

  经查实: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伙同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温州苍南境内设立非法生产假烟包装材料窝点,大肆非法生产假冒“芙蓉王”等品牌卷烟的烟标标识,通过快递或物流企业,销售给福建明某、广东郭某某、袁某某等人。明某、郭某某、袁某某等人在漳州、广州、汕头等地设立制假窝点,大肆生产假烟批发销往全国各地。

2018年8月24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开展收网行动,共抓获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8人,捣毁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生产窝点4处,假烟制造窝点1个,现场缴获 “芙蓉王”、“红双喜”等各类假烟标成品、半成品7筒、42000米、2709万个,查获涉案车辆6辆,模压机、分切机、压印机等各类制假机器7台,涉案金额亿元以上。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制造、销售假冒名牌卷烟大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分工明确,制造冒牌卷烟标识、冒牌卷烟成品,以及负责销售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来自浙江、福建和广东地区,制假窝点也分别设置在上述三省,销售行为则遍及全国。本案犯罪行为隐蔽,犯罪金额巨大,形成制售冒牌卷烟全链条。本案在长达一年侦办过程中,公安部统一指挥督办,浙闽粤三省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成功收网,是公安系统统一协调合作办案的成功实践。

  案例六:浙江义乌侦破特大制售假冒“LV”等知名品牌围巾案(来源:浙江省公安厅)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初,法国路易威登(LV)公司向义乌市公安局报案称义乌国际商贸城内有销售假冒其品牌围巾的犯罪嫌疑,3月31日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查实: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毛某、于某、叶某等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内开设围巾商铺,接受订单后委托在杭州余杭开设地下工厂的犯罪嫌疑人俞某、方某等生产假冒品牌围巾并经义乌销往全国各地,以及柬埔寨、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国,涉案价值500余万元。
4月26日,在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义乌、杭州等地警方联合开展收网行动,一举破获全案。在杭州余杭捣毁制假窝点3个,抓获并刑事拘留俞某、方某、毛某、于某、叶某等犯罪嫌疑人6人。在新疆警方配合下,从霍尔果斯口岸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等,成功打掉一个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至哈萨克斯坦的犯罪团伙。同时,阿联酋迪拜海关根据情报,在杰贝阿里港成功截获报关出境的假冒“LV”“HERMES”等知名品牌围巾8400余条。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跨国制售假冒名牌商品大案。境内外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分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义乌接受订单,委托余杭地下工厂非法生产,再从义乌发往全国各地,经新疆口岸出境,通过境外不法分子完成境外销售,形成一条跨省、跨国制售冒牌商品的完整犯罪链。

  本案的成功破获,是我省公安系统统一协调指挥,杭州、义乌两地联合行动的结果,是浙江与新疆警方密切配合的结果,也是我国公安部门与阿联酋海关实现情报共享、在第一时间同步行动的结果,是信息化社会条件下跨市、跨省、跨国、跨部门行动的生动实践。

  案例七:海盐“3.11”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来源:浙江省版权局)

  【关键词】五部门督办,“扫黄打非”,全链条打击

  一、案情介绍

  2017年3月11日,接群众举报,海盐县元济高级中学门口有人销售盗版图书,海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现场对715册图书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日,予以立案调查。嘉兴市、海盐县两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协调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此案,市文广新局抽出精干力量,赴北京、天津等地对涉案图书进行性质鉴别取证。经鉴定,该批715册图书均为高仿版侵权盗版出版物。因案情重大,涉嫌犯罪,2017年3月28日,该案移交海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7年5月15日,海盐县公安部门在山东省聊城市警方的大力配合下,采取抓捕行动,在聊城市某小区一举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霍某(女)(两人为夫妻关系),发现待售的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1900余种共计50000余册,价值100余万元。经初步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自2012年开始经营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图书标价的2折至3.5折的价格从北京进货,其上级批发商共有5家,有8名销售下家,仅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其非法销售收入就达50余万元。通过缜密的侦查,海盐县公安民警先后多次赴北京、山东、河南等地,共出动警力200余人次,截止9月16日,在北京通州、山东聊城、河南洛阳等地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扣盗版图书15余万册,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捣毁犯罪窝点(仓库)2个、印刷企业1家,案件基本告破。2018年8月23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段某、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14名涉案人员均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没收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版权行政执法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对印刷、复制、销售出版物整个侵权链条进行了有效打击,16名犯罪嫌疑人无一漏网,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秩序。该案也被列为国家版权局等五部门督办案件,国家版权局先后两次给予案件经费补助20万元。同时,该案入选了2018年浙江省“扫黄打非”十大案件和全国“护苗2017”典型案件。


  案例八:义乌市丽涵电子商务商行商标侵权案(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关键词】行刑协作,电子商务

  一、案情介绍

  2018年8月13日,义乌市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义乌市丽涵电子商务商行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倍磊四村7组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标注“NYX”、“MAC”、“URBAN DECAY”、“ETUDE HOUSE”等字样化妆品,经清点现场存放有“NYX”唇彩(12支/盒)424盒、“ETUDE HOUSE”眉膏(30支/盒)92盒、“URBAN DECAY”眼影144盒、“MAC”唇彩(12支/盒,120盒/箱)21箱。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开始以义乌市丽涵电子商务商行的名义开设阿里巴巴网店,并通过线上及线下的方式销售侵权化妆品,至案发时止,违法经营额43100元,无违法所得,以上未售出侵权化妆品被义乌市局查扣在案。其余已售出侵权产品的详细信息均由当事人记录成电子账单并由义乌市局复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完毕,根据当事人确认的电子账单,已查明的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以后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690139.6元,违法所得91114.4元,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733239.6元,违法所得91114.4元。
由义乌市局执法人员从义乌市丽涵电子商务商行复制的电子台账显示,有一名为“张某”的供货商与其交易量最大,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基本出自张某,义乌市局执法人员顺藤摸瓜,于2018年8月17日查获张伟经营的公司----义乌市美馥化妆品有限公司,经义乌市局查明的义乌市美馥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化妆品的违法经营额有103027.8元。

  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的化妆品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销售侵权化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典型意义
  
  2017年,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义乌市经济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试行)》,以市场监管、金融办、人行、银监、公安、检察、法院等11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了两法衔接制度规则。本案中,依托良好的制度保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与公安侦查实现紧密的行刑协作,并顺藤摸瓜,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九:永嘉县假冒贵州茅台酒案(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拟推荐)

  【关键词】民生案件,案值巨大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月以来,永嘉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在桥头某处涉嫌销售假冒茅台酒。该局立即组织人员对相关企业、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人、桥头较大规模烟酒行进行走访,初步了解情况,开展外围隐蔽式的核查,经过排摸,认真分析后,证实了举报信息的可信度,预判其是一个牵涉范围广、涉案物品数量大、货值金额高的特大案件。1月26日,专案组对前期调查摸底的涉假销售场所与一民房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在民房二楼房间内发现堆满了胶布裹好的纸板箱,纸板箱内都是包装完整的贵州茅台白酒,白酒包装和包装袋上标注“贵州茅台” “MOUTAI”和“飞天(图案)”商标。经执法人员现场仔细查看、辨别,初步判断全部是涉嫌假冒的茅台酒。经过清点,共计标注“贵州茅台”、“MOUTAI”和“飞天(图案)”商标的“贵州茅台酒”929箱,5574瓶,初估货值高达千万元。经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涉嫌假冒茅台酒予以查封。1月27日,贵州茅台酒华东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人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该批白酒全部为假冒茅台酒,对该批假冒茅台酒进行了扣押。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向该局提供进货凭证,证明其是以茅台公司出厂价格从上家(钟某、李某)进货,进货价格是茅台公司正品出厂价格,并不知道进货的茅台酒为假冒产品,同时积极配合召回已售出仍未消费掉的42箱共计256瓶假冒贵州茅台酒。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对已确定身份的两名贵州籍犯罪嫌疑人钟某、李某开展网上缉捕,2018年8月27日,李某在贵州仁怀落网到案,钟某目前在逃,该刑事案件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并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典型意义

  酒类商标侵权案与民生息息相关。本案中,侵权产品涉案金额1400多万,特别巨大,且案发时正值年关,是茅台酒的消费高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是牵涉消费利益的重要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积极出击,有力执法,得到了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中国工商报网、市场导报、浙江卫视、温州本级媒体的高度关注,也受到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权利人的赞赏肯定。

 

  案例十:联盟体育用品有限合股集团与宁海县佳迪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关键词】现有设计抗辩,侵权比对,积极应诉

  一、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11日,原专利权人将其享有的专利号未zl201430356470.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给联盟体育用品有限合股集团。12月,联盟体育用品有限合股集团发现宁海县佳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D-11001的手电筒疑似侵犯其专利权,于2017年向宁海县佳迪电器有限公司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佳迪公司停止对联盟集团的侵权行为。2017年3月27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联盟集团的请求,同年6月25日,佳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该局组织的口头审理,其在口审过程中,因对联盟集团主体资格有异议,未经合议组允许擅自退庭,该局进行了缺席审理。同年7月26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甬知案字【2017】137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JD-11001伸缩手电筒产品的外观设计与zl201430356470.2号“伸缩手电筒”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整体结果十分相近,均有筒头与筒尾组成,按钮的形状及位置也相同。两者的不同之处对于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故构成相似侵权。责令被请求人宁海县佳迪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联盟体育用品有限合股集团专利号为ZL201430356470.2名称为“伸缩手电筒”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立即停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销售、许诺销售JD-11001伸缩手电筒产品的行为,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投放市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佳迪公司对该局出具的决定书表示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裁决程序提出异议,并对专利侵权指控提出现有设计抗辩,该局积极应诉。中院经审理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浙02行初132号行政判决,认定该局所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宁海县佳迪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佳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高院经审理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浙行终582号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驳回宁海县佳迪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现有设计抗辩作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案件中被请求人不侵权的一种抗辩方式。本案是宁波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例中涉及现有设计抗辩的首个案例。在诉讼程序中,宁波市知识产权局采取了整体对比原则和“一般消费者”标准,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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