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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韩如冰  日期:2019/6/16 字体: [大][中][小]

  本网讯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登记更加高效便捷,登记成本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惠及了广大守法、诚信的企业和群众,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严重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6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召开全省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行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我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标志着为期5个月的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市场主体登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入实质性阶段。今天(6月10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了全省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获悉,从今年3月份到5月20日两个多月时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调查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案件101件,其中撤销登记75件,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联合公安、税务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将查办一批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行为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布,特别对专业化、有组织的涉嫌造假中介予以重点查处,通过案件的集中查办,坚决维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把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联合司法、人行部门积极探索失信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对虚假登记行为形成震慑。

  此外,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自5月初已在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登记环节推行身份管理实名验证,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须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实名核验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截止5月20日,全省已有7.9万相关自然人通过实名验证,其中4.7万人以全流程网络申报、浙江政务网实名核验办理,3.2万人在半流程网络申报或线下申报时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实名核验办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冒用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行为。

  今天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全省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台州黄岩查处系列虚假登记案、桐乡查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义乌撤销岚禹贸易公司设立登记案、温州鹿城查处怡享仙指足浴公司变更登记案、杭州下城撤销杨霞科技公司设立登记、杭州江干撤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系列案、衢州撤销艾凡进出口公司设立登记案、湖州织里撤销聚鑫德公司设立登记案、绍兴撤销华旺公司、怡发公司变更登记登记案和诸暨撤销银宏商贸公司设立登记案。(作者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处)

  全省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
  2019年5月

  目  录

  1.台州黄岩查处系列虚假登记案………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

  2.桐乡查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案……………桐乡市市场监管局

  3.义乌撤销岚禹贸易公司设立登记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

  4.温州鹿城查处怡享仙指足浴公司变更登记案…………………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5.杭州下城撤销杨霞科技公司设立登记案………………………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

  6.杭州江干撤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系列案……………………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

  7.衢州撤销艾凡进出口公司设立登记案……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8.湖州织里撤销聚鑫德公司设立登记案…………………………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里分局

  9.绍兴撤销华旺公司、怡发公司变更登记登记案…………………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10.诸暨撤销银宏商贸公司设立登记案………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一

  台州黄岩查处系列虚假登记案

  2018年7月4日,台州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青田陈女士投诉,反映政府部门在开展低保核查时,发现其弟陈X民名下有2家在黄岩注册的企业,其低保被中止。陈X民智力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未离开过青田,因此陈女士认为这2家企业系虚假登记,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该冒名注册的公司,以恢复其弟低保待遇。

  经查企业登记档案显示,陈女士反映的台州黄岩空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陈X龙;台州黄岩拉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陈X民。两公司股东均为陈X龙、陈X民。执法人员赶赴青田调查取证,通过询问代理登记的中介机构和相关第三人、向企业注册地的村居委员会取证、并通过相关技术手段确认陈X龙、陈X民签名虚假,确认上述公司系被冒名注册,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检索出另外一些疑似冒名注册设立的企业,经并案调查,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3月份起,台州椒江人潘X荣多次利用非正常途径获取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他人签名,以他人名义出资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监事),并委托台州华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向台州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多达40余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台州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视情节对骗取公司登记的企业作出了撤销、罚款、吊销等行政处理决定;对代理机构台州华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信用惩戒。潘X荣因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桐乡查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案

  2018年5月16日,赵X均向桐乡市场监管局投诉,有人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了桐乡市德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永公司)营业执照,请求查清该公司注册的真实情况并撤销该公司。

  收到投诉后,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经查询公司登记档案,发现德永公司营业执照系委托中介机构嘉兴泛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办理,申请材料中所附赵X均身份证复印件系其遗失的身份证。执法人员对泛亚公司进行调查,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潘X伟陈述,德永公司执照由他经办,之前未见过赵X均本人。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未在其住所发现该公司踪迹。同时,经税务部门协查,发现该公司是由李X林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公司名下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金额2732.5万元,税额464.5万元,发票均为虚开。李X林于2016年10月被桐乡市公安局抓获,侦查发现李X林先后委托泛亚公司在桐乡注册18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2018年10月26日,李X林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经查明,泛亚公司受李X林委托,于2016年5月至8月期间,以每家代理费1.2万元的价格,在未联系过或者见过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本人的情况下,仅凭李X林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擅自向房产中介公司购买房产证明,用于制作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向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登记申请,先后取得了德永公司在内的18家商贸公司的营业执照。通过上述行为,泛亚公司共获利20.4万元。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泛亚公司在没有获得合法有效的委托情况下,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申请材料,其行为构成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述“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泛亚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同时,德永公司等18家企业因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撤销了德永公司等18家企业的设立登记。


  案例三

  义乌撤销岚禹贸易公司设立登记案

  2019年1月,市民黄X在“浙里办”系统办理业务时,查询到自己成为了义乌市岚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禹贸易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是黄X从未在义乌市办理过公司登记,怀疑是他人盗用了自己遗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遂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

  执法人员对岚禹贸易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登记住所经营。经询问房东,得知其从未向黄X出租该房屋作为公司住所,房东也从未在租房协议上签字,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租房合同中出租人签字系伪造。经对代理人刘X的询问调查,得知代理人并未见到黄X本人,是由第三人赵X联系刘X要求代办,并将黄X的身份证原件、房东产权信息及代办费用邮寄给代理人,刘X及其同事在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上伪造了黄X的签名。后刘X将代办的营业执照通过快递方式交给赵X。

  在对代理人刘X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刘X及其同事用伪造股东签名的方式办理了另外8家公司,且涉案公司的股东、高管及监事的身份证原件及房东信息皆由赵X提供,代办费用由赵X支付。

  义乌市岚禹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系列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被股东”、“被老板”、“被房东”案例,影响恶劣,极大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对房东,中介公司及黄X的调查笔录、黄X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公证书等证据材料,认定黄X未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字,无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于于2019年5月作出撤销决定,撤销岚禹贸易公司的设立登记,并在该局政务网公开专栏发出公告,明确该公司营业执照作废。并对代办机构、赵X等其他涉案人员和相关公司另案进行调查处理。

  案例四

  温州鹿城查处怡享仙指足浴公司变更登记案                             

  2018年7月,王X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身份证于2016年11月遗失,该遗失的身份证被温州怡享仙指足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享仙指足浴公司)冒用,在2017年3月13日被变更为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经立案调查查明: 2017年3月13日温州怡享仙指足浴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原登记股东薛X凤95%股权(出资额人民币9.5万)转让至王X名下,同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薛X凤变更为王X。登记机关当日核准了该变更登记。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案后,到怡享仙指足浴公司住所实地调查,现场该企业已搬离查无下落。该局根据留存的原法定代表人及原股东电话号码联系未果,通过寄递方式送达的询问通知书也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同时,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公司该次变更登记中相关签名材料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非王X本人所签。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撤销2017年3月13日怡享仙指足浴公司的变更登记。目前,该案进入案件审核阶段,正在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案例五

  杭州下城撤销杨霞科技公司设立登记案

  2017年10月28日,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江苏人施X辉的投诉,反映其辖区内杭州杨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霞科技公司)系他人冒用其本人丢失的身份证注册的企业,在其本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要求撤销该家冒名注册的公司。

  经查企业登记档案显示,杨霞科技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在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施X辉,股东为施X辉、于X香二人。但投诉人施X辉以“我为何要证明我是我”为由,拒绝提供笔迹鉴定报告,并因年老体弱卧病在床无法进行询问笔录调查。面对近乎无证据无口供的投诉件,执法人员从企业登记档案里查找线索。通过档案内中介机构经办人信息找到了签名人宣X。宣X表示自己是X街道招商引资人员,该公司申请开业资料是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杭州税X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办的。在杭州下城公安局的协助下,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找到杭州税X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田X做询问调查,田X表示办理手续的资料也是从他人处取得且该人已联系不上,由于后期费用未清,杨霞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均在田X处,期间田X还为该公司做了2016年报。通过公安部门的协助,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上了杨霞科技公司另外一名股东于X香。于X香表示从未知道自己是杨霞科技公司的股东,且身份证确实丢失过。于X香、施X辉均表示提交的公司申请登记材料当中,涉及其本人的签名字迹均不是由本人书写且对上述签名均不予追认。另经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函确认,税务、人社和法院均没有该公司涉案涉诉等情况发生。为此,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撤销杨霞科技公司的设立登记决定。

  案例六

  杭州江干撤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系列案

  2018年2月7日,当事人李X道向杭州江干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其在申请廉租房的时候发现名下有杭州市江干区木祥机电设备商行、杭州市江干区陈媛五金建材商行、杭州市江干区誉正建材商行三家个体工商户,但其从未注册过上述三家个体工商户。

  经执法人员实地检查,该三家个体工商户均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实际经营人查无下落。经查阅登记档案,执法人员发现该三家个体户代办人均为陈X萍,给其通过挂号信发出询问通知书,陈X萍未按照通知书指定时间前来接受询问调查。一周后,注册窗口工作人员发现陈X萍又来窗口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即向陈X萍进行询问,同时拨打110和公安部门联系,采荷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陈X萍带至采荷派出所进行调查。

  2018年4月13日,杭州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采荷派出所提取反映人李X道和违法行为人陈X萍在采荷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违法行为人陈X萍作出的冒用居民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被行政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18年4月16日,对李X道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萍冒用当事人李X道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了杭州市江干区木祥机电设备商行、杭州市江干区陈媛五金建材商行、杭州市江干区誉正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且事后未得到李X道的追认。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法行为人陈X萍在登记材料中,冒用李X道的身份证,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登记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杭州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杭州市江干区木祥机电设备商行、杭州市江干区陈媛五金建材商行、杭州市江干区誉正建材商行的注册登记。

  案例七

  衢州撤销艾凡进出口公司设立登记案

  2018年7月9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温岭朱X琴投诉,称其在办理低保户相关事宜时,被告知其本人在衢州注册了一家衢州艾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凡进出口公司),朱X琴称其在2017年8月在上海治病时身份证被盗,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挂失,公司系被人冒名注册。

  经核查,艾凡进出口公司营业执照系衢州捷威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占X春代办,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2018年7月1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8月14日,投诉人朱X琴在上海治病时钱包被盗,内有现金银行卡和身份证,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路派出所将其居民身份证申报挂失,随后补办了居民身份证件,签发机关:温岭市公安局,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7年8月15日至2037年8月15日。2017年11月衢州捷威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受广东人刘X委托,要求以朱X琴的名义注册公司,委托人向代办人提供了朱X琴的居民身份证,该证系已挂失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7日。2017年11月22号,占X春用该身份证到联通营业厅以朱X琴名义申办了一联通手机号码,而后,又让房产中介人陈X为其提供了衢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门牌证明及衢州市柯城区云街道地藏寺村村民委员会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复印件,并伪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登记时需要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2017年12月12日,占X春到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凭朱X琴的身份证,用其名义申请了艾凡进出口公司设立登记,于13日获得核准。该公司设立后,占X春还以公司名义到商务部门申报了“对外贸易备案表”,到海关办理了“海关电子口岸登记证”等手续,共收取了代办费用6000元;而后,委托人刘X又委托衢州捷威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艾凡进出口公司开展财务记账,该公司又收取代理记账费1200元。
案件查实后,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3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衢州捷威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对当事人占X春罚款人民币7500元,上缴国库。并于2018年8月27日下达《撤销登记决定书》,撤销艾凡进出口公司的设立登记。


  案例八

  湖州织里撤销聚鑫德公司设立登记案

  2015年12月,黄X琰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其被“冒充签字”成为湖州织里聚鑫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德公司)股东一事,请求法院撤销湖州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里分局(以下简称:织里分局)做出的聚鑫德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行为。2016年5月,该局收到法院转交的浙江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经鉴定,证明聚鑫德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黄X琰”签名字迹非其本人所签。该局在积极应诉同时,就聚鑫德公司虚假注册立案调查。

  经查明,聚鑫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峰在黄X琰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黄X琰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委托湖州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织里分所的业务员金X剑(现在监狱服刑)联系中介机构湖州织里X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傅X负责代办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014年12月18日,织里分局核准聚鑫德公司设立登记。

  另查明,黄X琰并未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签字,且实际并无出资,不享有和承担作为公司股东应具备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聚鑫德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该公司自成立至今未申报企业年度报告。执法人员多次联系法定代表人胡X峰无果,于2016年7月1日向胡X峰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由织里镇秧宅村村委见证并负责转达,要求其于指定时间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逾期未到场接受询问调查。

  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了虚假材料,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已构成隐瞒重要事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上述规定,织里分局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撤销鑫德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案例九

  绍兴撤销华旺公司、怡发公司变更登记登记案

  2018年1月,浙江华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公司)、浙江怡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发公司)分别申请将其住所由绍兴市越城区金丰大厦四层419室、417室迁入袍江世纪街,绍兴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已为华旺公司、怡发公司办理了迁出手续,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华旺公司变更登记审核时,发现该公司的申请材料上法定代表人签名笔迹与历史档案明显不符,与该公司施姓法定代表人两次电话联系,其表示不知情,也未在变更资料上签字,遂要求华旺公司代理人通知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确认,但代理人拒绝提供法定代表人地址,致变更登记未能完成。执法人员判断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案件,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研判,对该公司的登记事项进行了关键词检索。发现在众多关联公司中一家在温州苍南某建设公司极其可疑,便组织精干力量三下苍南调查取证,在该建设公司住所“托管”场地出租合同中发现了一个联系地址,通过该地址找到该施姓人员。施X对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一事明确表示事先不知情,并明确表示事后不认可,其签名系伪造。施X当即向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提起投诉举报要求该局依法处理。

  经调查,朱X、项X为华旺公司、怡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施X是怡发公司员工,因项X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诸多手续受限,才利用其公司员工施X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成为了华旺公司、怡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发后,执法人员又对代办两公司登记的中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两公司2016年8月30日变更登记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等材料,未经房屋产权人授权使用,租房协议中出租方签字系伪造,为虚假材料。

  华旺公司、怡发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两个案件拟各处罚款15万元,目前已在公告送达阶段。

  
  案例十

  诸暨撤销银宏商贸公司设立登记案

  2019年上半年,被冒用人俞X经村委会告知,税务部门通知她缴纳欠税,经查询,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诸暨银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宏商贸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俞X从未申请办理此公司登记手续,怀疑是被人盗用了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了公司,遂向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发现,该公司是通过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申报设立的,将俞X笔迹与设立登记资料比对核实,发现并非俞X本人签署,系伪造。同时对银宏商贸公司登记的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注册的住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注册地村委会调查发现该村从未有过该地名,而且公司设立时提供的住所信息表上的产权所有人也不存在,该村根本没有无此村民,住所信息表公司住所、产权所有人及签字均系伪造。执法人员根据设立档案,发现该公司设立由寿X代办,立刻电话联系,但代办人无法联系。

  银宏商贸公司冒用登记案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恶劣。结合对被冒用人俞X、注册地址所在村委会的调查笔录,结合代办人电话联系无人接听,以及与俞X本人签字对比情况,可以证明俞X没有设立该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未在申请材料上签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据此,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撤销银宏商贸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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