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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法院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发布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袁征  日期:2019/9/28 字体: [大][中][小]

  9月26日下午,新蔡县人民法院召开 “执行不能”新闻发布会,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执行难”、理性对待“执行不能”等问题。

  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执行局副局长王长征介绍法院执行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果出现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则属于执行难案件,该类案件需要法院自己解决;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用通俗的话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法院没有执行到位,而“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钱,没钱就不能执行。

  下面通过一起案例具体了解下什么是“执行不能”     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 ,无遗产可供执行亦无义务承担人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刑初71号判决书判决:一、熊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熊某赔偿李某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28元。判决生效后,2019年3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承办人王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某的家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熊某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且已被执行死刑,熊某入狱后妻子就带孩子改嫁,家中仅有三间砖瓦房但无人居住,无变现价值。

  本院认为:李某等人申请执行熊某一案,熊某已被执行死刑,所留遗产为家中三件砖瓦房,为国家保障性质,且该房屋无人居住,没有变现价值,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执行不能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终结(2019)豫1729执755号案件的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法院穷尽手段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相应的义务承担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

  最后,我院执行局副局长王长征表示近年来,新蔡县法院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把执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现象;另一方面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建立执行司法救助制度,增强与社保、司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加大执行救助保障力度,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消化“执行不能”案件,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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