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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司法所三举措推进“公调对接”落地见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任拥军 任勇  日期:2020/1/20 字体: [大][中][小]

    一是把好纠纷调处范围。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联动调处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和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在移送或委托人民调解时,要准确甄别矛盾纠纷的性质,做到适宜调解的“能调尽调”,不适宜的“坚决不调”。

    二是提高纠纷调处效率。调解员实行专职“坐班”制,接到在派出所内调解的通知,做到“即需即调”,接到外出调解的通知,实行“容缺受理”,事后完善资料。快调解,按照“能快尽快”的原则调处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当场调解的当场调,不能当场调解的,3个工作日内召集调解,30个工作日内经多次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其他维护权利合法途径。

    三是保障纠纷调处规范。为保障调解员调解水平,制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员选用工作方案,严格选用条件,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严把调解员准入关。严管理,为加强调解员的规范管理,制定调解员管理工作办法,将日常“坐班”情况和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到调解员“一年一考核”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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